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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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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皖政办〔2010〕44号

颁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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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10-07-06生效日期:1900-01-01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意见

皖政办〔2010〕4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民工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按照统筹规划、分工负责,整合资源、提高效益,政府支持、市场运作,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以提高农民工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为根本,以帮助农民工稳定就业和创业为目标,建立面向全体农民工的培训工作新机制,充分发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企业等培训主渠道作用,切实增强培训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更好地服务于农民工就业、创业和自身发展,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进程。

(二)目标任务。逐步建立健全培训总量、培训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农民工培训工作机制,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农民工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考核。到2015年,力争使有培训需求的农民工都能得到一次以上的技能培训,掌握一项适应就业需要的实用技能。

二、统筹规划,建立健全农民工培训工作机制

(三)制定实施新一轮培训规划。按照我省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需求,制定新一轮全省农民工培训规划,并纳入我省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编制本地、本行业的农民工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农民工培训的规模和重点,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改进农民工培训任务下达方式。自2010年起,我省农民工培训年度任务的确定,由以往 “自上而下”的方式调整为“先下后上”的方式。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农业富余劳动力数量、外来农民工数量、培训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农民工培训年度目标,报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民工办”),由省农民工办会同省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统一分解下达。

(五)根据不同对象实施分类培训。根据不同需求,面对不同培训对象,组织开展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培训。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主要对拟转移到非农产业务工经商的农村劳动者开展技能培训,使其掌握一门技能,实现稳定就业。就地就业培训主要面向农村,围绕农产品加工等涉农工业、现代农业、农村服务业和农村特色产业开展培训。创业培训主要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村劳动者和返乡农民工,开展提升创业能力培训。加强对农村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力争使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都能接受中等职业教育。逐步实施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

(六)实行农民工培训工种(项目)目录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提出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种(项目)目录,省农业部门主要负责提出就地就业培训工种(项目)目录,培训工种(项目)目录不重复交叉,报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分别组织实施。

三、整合资源,健全农民工培训体系

(七)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培训。各地要广泛动员和鼓励各类培训机构、符合条件的用工企业参与农民工培训工作。凡具有培训资质、具备培训条件并愿意承担当地农民工培训工作任务的各类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均可向所在市、县有关部门提出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申请。市、县农民工培训管理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面向全社会选择农民工培训机构,保证符合条件的各类社会培训机构平等参与招投标。

(八)认真开展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各市要制定统一的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规范,明确定点培训机构在资金、师资、设备、场地等方面的必备条件。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农业部门分别认定(但不重复)定点培训机构,确定其承担的培训工种(项目),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对经认定的机构,统一标识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新型农民培训和农民工创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

(九)建立健全农民工培训体系。立足现有的培训资源,对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阳光工程”、“雨露计划”和“星火科技培训行动”等农民工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分类指导,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建立以政府为主导,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为主体,社会培训机构、用工企业(单位)共同参与,农村教育培训网络为补充,覆盖城乡的农民工培训体系。

四、发挥优势,重视企业在农民工培训中的重要作用

(十)强化企业培训责任。企业要把农民工培训纳入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确保农民工享受和其他在岗职工同等的培训待遇,并根据企业发展和用工情况,重点加强农民工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鼓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所在地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农民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支持企业选送农民工参加脱产、半脱产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积极推动企业组织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竞赛。

(十一)完善产学结合培训模式。进一步完善企业与院校联合开展培训的模式。鼓励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的大型企业突出紧缺技能人才需求,与院校联合举办产学结合的农民工培训。支持中小企业依托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开展在岗农民工培训,提升农民工技能。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农民工培训提供实习场所和设备,支持企业兴办农民工业余学校。

(十二)发挥行业指导作用。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依托企业开展的农民工培训进行协调和指导,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用工需求,充分发挥行业优势,优化资源配置,组织实施行业培训项目,形成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富有特色的农民工培训品牌。

五、加大投入,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

(十三)加大对农民工培训的资金投入。各地要在统筹使用好上级农民工培训补贴资金的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农民工培训专项资金。省级财政将根据新一轮农民工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农民工培训资金,对各地予以补助。

(十四)统筹安排和集中使用培训资金。按照统筹规划、集中使用、提高效益的要求,将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的各项农民工培训资金统筹使用,各部门根据职责和任务,做好相关培训工作,改变资金分散安排、分散下达、效益不高的状况。

(十五)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农民工所学技能的难易程度、培训的时间长短和成本,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补贴基本标准,同一培训工种(项目)全省执行统一的培训补贴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各市、县可根据当地市场需求适当增加培训项目,按照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相同的原则,提出培训补贴标准,由省统一审核确定。补贴资金从当地安排的培训经费中列支。

(十六)加大对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农民工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明确申领程序,简化申办环节,严格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和内外部监管。农民工经培训考核,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培训补贴;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给予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强化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培训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存在虚报、套取、私分、截留、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六、加强建设,夯实农民工培训工作基础

(十七)加强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建设。按照农民工培训总体规划和布局,以实用、通用、共享为原则,分期分批在数控技术、机械加工制造、汽车运用与维修、电工电子、服装加工、能源化工、建筑、餐饮旅游和家庭服务业等主要专业领域,建设一批具有教育培训、技能鉴定和技术支持等综合服务功能的省级示范性公共职业训练基地。要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现有教育培训资源,共建共享共用,提高培训资源利用效率。依托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网、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网、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网络等资源,推广农民工网络培训、广播电视教育和电化教育。

(十八)规范培训机构管理。建立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规范培训管理工作流程,加强对培训过程的考核评估,制定农民工培训质量效益评估指标体系,统一培训考核指标、考核程序和考核办法。积极引进社会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对不合格的培训机构定期进行清理整顿。同时,对在农民工培训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十九)严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制度。对于培训机构承担的财政补贴培训项目,要建立统一规范的结业考核程序,加强对考核过程、考核结果和证书发放的监督检查。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二十)抓好培训基础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开发全省统一的农民工培训补贴信息系统,对各家定点培训机构进行网上监控,动态管理,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提高农民工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要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及时掌握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培训需求,为农民工培训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统计工作,做到数据准确、可靠、上报及时。

七、加强领导,分工协作

(二十一)加强统筹协调。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全省农民工培训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考核评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根据统一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地实施农民工培训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组织实施,农业部门负责就近就业培训的组织实施,扶贫、教育、科技、建设等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共同参与配合,逐步建立起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各负其责、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各市、县要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建立统一管理、相互配合、有序运行的工作机制。









二○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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