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

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穗府办〔2011〕40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1-10-10生效日期:2011-11-01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3届1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应急抢险救灾机制,规范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确定、建设、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引发,正在产生严重危害或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措施的工程,或因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在短期内完成的抢险修复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包括以下建设工程:

  (一)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及绿化、防火等的抢险修复工程;

  (二)防洪、排水等水务设施的抢险加固及防洪、排涝疏浚工程;

  (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抢险加固工程;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交通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

  (五)其他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需要采取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1.估算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确定;

  2.估算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分管副市长批准后确定;

  3.估算投资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由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审议后确定;

  4.估算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由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长确定。

  (三)使用区(县级市)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参照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确定。

  (四)社会资金投资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估算投资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确定。

  项目主管部门为险情项目所在单位主管部门。

  第五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督、制度完备、公开透明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按照经市政府同意的应急抢险预案,成立应急抢险现场指挥机构的,由应急抢险现场指挥机构指挥长确定。

  (二)没有应急抢险预案的,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按以下程序确定:

  联席会议所确定的工程有关事项,是开展工程建设的依据。

  联席会议所议事项涉及到其他职能部门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召开,由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房管、城管、水务、林业、交通、规划、建设、环保、安监、审计、应急办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协调解决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确定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依法需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各有关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对立项、规划、用地、施工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批程序予以简化。

  如不采取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需要立即开工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可在开工后完善相关手续。

  第九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符合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不进行招投标。不招标的,应当依法抄送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条 建立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储备库由项目主管部门建立,并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实行动态管理。储备库名单应向社会公布。

  储备库包括抢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施工队伍。除特殊专业工程外,储备库中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

  单位应当分别不少于3家,施工单位应当不少于6家。

  第十一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由现场指挥机构或者项目主管部门从储备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因工程要求特殊,在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队伍的,可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权限,从储备库以外确定工程队伍。

  社会资金投资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由项目业主从储备库中或储备库之外自行选取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工程队伍。

  第十二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实施前,应当先签订框架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框架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15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施工单位、工程量、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所需资金纳入市、区(县级市)预算或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照现场抢险指挥部或项目主管部门确定数额的60%预付,抢险工程完工后,由现场抢险指挥机构或项目主管部门送财政投资评审,并将财政投资评审结果报本级政府批准后,予以支付余额。

  第十五条 因事故责任引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工程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建设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垫付的,可依法向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追偿。

  第十六条 应急抢险救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的监管,做好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资金使用、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应急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监督检查。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部门应当做好工程建设日常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同时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实施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进行问责,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同地区相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黑烟车上路行驶的通告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
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浦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州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印发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阳泉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回填试点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正负面清单》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电子证照动态监管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修订印发《北京市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细则 (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废物填埋白名单》《上海市一般工业固废填埋白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细则(2025年版)》的通知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转发《低压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等6个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第17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国家碳计量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管理规程》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意见
阳泉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回填试点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正负面清单》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电子证照动态监管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