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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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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惠府办〔2008〕93号

颁布部门:惠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食品药品安全类

颁布日期:2008-11-11生效日期:2008-11-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惠州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切实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04〕108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统一组织考核。

  第四条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求真务实、以考促管”的原则,坚持食品安全综合评价与责任制考核相结合,宣传与教育督导相结合,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定期考核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第五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惠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细则》。主要包括:

  (一)综合落实情况:包括政府重视及工作机制运行情况、经费落实情况、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及对下级政府评价考核情况、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落实情况、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落实情况、组织协调机制落实情况、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通报机制落实情况、食品安全宣传工作组织开展情况、乡镇(街道办)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落实情况。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情况:包括初级农产品监管、生产加工环节监管、畜禽屠宰监管、流通环节监管、餐饮消费环节监管情况。

  (三)附加部分:包括工作机制创新情况(加分项目)、食品安全事故及媒体曝光情况(减分项目)。

  第六条 考核程序:

  (一)地区自查自评。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组织实施自查,并于本年度的12月15日前,将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组织考核。次年1月10日前,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统一考核并提出考评意见。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由考核组及时向被考核地区反馈并提出整改意见。

  (三)考核方式。1.听取汇报。考核组听取被考核县、区年度内食品安全工作总体情况汇报,全面了解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和各项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情况。2.查看资料。查看被考核县、区政府及其监管部门涉及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档案、文件、记录、相关制度等。3.实地检查。实地抽查农产品种养殖基地(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流通企业、餐馆及学校食堂、畜禽定点屠宰场、农(集)贸市场等。4.综合评分。考核组按年度《惠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细则》逐项评分。5、交流反馈意见。召开座谈会,与各县、区交流反馈意见。

  (四)考核等级。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结果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分以上(含80分)90分以下为良好,70分以上(含70分)80分以下为一般,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条 奖惩。考核结束后,于次年1月30日前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地考核结果并形成全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工作报告,报市政府审定。对在年度考核中成绩优秀地区给予表彰;考核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在一个月内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整改效果作为下年度考核的重点内容之一;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或在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提交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追究,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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