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惠州市能源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

惠州市能源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惠市经贸〔2009〕49号

颁布部门:惠州市经济贸易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节能与资源管理类

颁布日期:2009-02-06生效日期:2009-02-06

各县(区)经贸局(工业办),各有关单位,市重点用能单位:
  为加强我市能源管理工作,提高企业节能管理水平,规范企业能源管理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广东省节能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惠州市能源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经济贸易局
  二OO九年二月六日

惠州市能源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惠州市能源管理员管理,规范用能单位能源管理,提高企业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惠州市能源管理员(以下简称能管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能管员应当接受节能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并取得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惠州市能源管理员证》(以下简称《能管证》)。

  第四条 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在获得《能管证》的能管员中聘用。

  第五条 能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节能专业知识,通过能管员培训考核;

  (二)具有从事能源管理工作实际经验;

  (三)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六条 能管员担任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协助和督促本单位负责人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的能源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

  (二)负责本单位能源管理制度、节能计划、节能技术进步措施、能源消耗定额、节能奖惩办法的拟定与实施;

  (三)负责本单位新增用能项目的合理用能评价,参与本单位增购用能设备的审查;

  (四)参加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节能培训;

  (五)组织用能分析、节能测试,协助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完成能源监测、监察工作,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六)开展本单位节能宣传,组织节能培训,进行节能信息交流,积极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七)组织编写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按照要求向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对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统计报表等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七条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能管员培训。对通过考核、条件具备的颁发《能管证》并进行登记备案。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能管员条件进行一次审核。

  第八条 能管员登记备案中需提供的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应当提交《台港澳身份证》;

  (二)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证书;

  (三)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

  (四)能管员培训合格证;

  (五)用能单位聘用证书。

  以上材料需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第九条 能管员的聘用单位发生变更后,需到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条 《能管证》有效期为5年。能管员应在《能管证》有效期届满前二个月向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对能管员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能管证》。

  第十一条 能管员遗失《能管证》的,应当及时向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说明情况,经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补发。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能管证》:

  (一)违反《节能法》,不履行职责,年度审核不合格的;

  (二)有弄虚作假,未如实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统计报表等行为的;

  (三)不配合能源监测、监察工作的。

  第十三条 能管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能单位工作;

  (二)将《能管证》转借或者转让他人,允许他人持本人《能管证》工作;

  (三)涂改《能管证》。

  第十四条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对能管员的工作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地区相关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惠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惠州市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惠州市城镇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惠州市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征用和应急补偿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程序》的通知
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对全市2024年通过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人员实施奖补的通知
青海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青海省绿电直连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立健全碳排放统计核算和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珠海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佛山市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办理程序》的通知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转发《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低压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等6个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5年修订)
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
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5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