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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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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粤环函〔2013〕900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3-08-23生效日期:2013-08-23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强化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工作,督促存在问题的企业落实整改措施,现就有关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档案。2013年省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评级的对象为我省2013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各地要做好日常环境监管信息的汇总建档工作,严格落实环保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有关要求,规范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于2014年1月15日前将日常监管情况报送至我厅,并确保报送和公开信息的一致性。

  二、加强评级后续监管工作。对2012年省环境保护信用评级结果为红牌和黄牌的企业,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大现场监测频次和巡查力度,督促排污单位切实履行环保责任,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提高治污水平,并加强后督察,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并于2013年10月30日前向我厅书面报告辖区红、黄牌企业整改落实情况表及电子版(附件)。

  三、延伸企业信用评级范围。各市、县(区)要参照省的做法,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契机,开展本辖区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评级工作,并将评级结果通报给银监局、人民银行等有关机构,通过绿色信贷等经济手段放大执法效果。各地市于2013年10月30日前本辖区开展企业环保信用评级和绿色信贷有关情况总结报送至我厅(包括制度建立、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取得效果、工作建议等,尚未开展的地区要报送具体的工作计划)。

  四、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造成环境污染严重的排污单位,各地要依法进行限期治理;对于暂时停产企业,要做好复产期间的环保监管工作;季节性停产的企业,要做好生产期间的环境监测和日常监管工作。对于未验收的企业,各市环保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对存在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国家和省审批的建设项目涉嫌违法的,各市要做好案件移送工作。

  附件:2012年红黄牌企业整改落实情况表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8月23日

  联系人及电话:陈晓鹏 020-87537854
  邮箱:chenxiaopeng@gdep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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