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更好地发挥规范性文件在行政管理中的作用,近期,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对2009年1月1日以来,以省环保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为五年。省环境保护厅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除程序性规定、技术规范和实施法规、规章以外,原则上一律废止,确需继续使用的,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制定发布。
二、已过有效期、需要重新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于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逾期没有重新发布的,自2014年7月1日起废止。
三、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