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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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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陕环发〔2011〕90号

颁布部门: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11-10-12生效日期:2011-10-12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

  为有效防范危险废物非法转移 、倾倒等各种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全面加强我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全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视频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做好当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危险废物一般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感染性的一种或几种特性,其操作、储存、运输、处理和处置不当,不仅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巨大伤害,而且会对区域环境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近几年来,由于危险废物非法转移、随意倾倒等环境事件的频频发生,已严重制约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引起了的群众的强烈不满,各级党政领导不断批示要求采取措施严防危险废物污染事故的发生。各级环保部门一定要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做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重要性,一是将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上议事日程,列入工作计划;二是由主要领导亲自挂帅,设立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三是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水平。在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过程中,要通过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不断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建立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长效机制,提高企业的环境污染应急处置能力,从而确保环境安全。

  二、严格新建项目环评审批和监理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严格环评审批、试生产核查、竣工验收、环境监理等环境管理制度,从各个环节严把危险废物环境准入关。凡新、改、扩建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对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分析不清、无妥善利用处置方案和风险防范措施的,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具备危险废物安全处置能力的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与有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且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协议,并经环保部门备案后方可批准试生产;危险废物管理达不到规范化管理要求,贮存、利用和处置措施不落实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此《通知》下发前以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形式审批的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原审批部门应责成企业适时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所有涉及危险废物产生、处置的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监理制度。

  今后,凡危险废物运输和处置条件不具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机构不健全、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措施不到位的地区,不得新、改、扩建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对未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落实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已建成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未如期对铬渣、有色金属冶炼及含重金属废物进行安全处置、发生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事件的地区,将实施“区域限批”。

  三、全面推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陕西省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环发〔2011〕52号)和《关于印发陕西省2011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陕环办发〔2011〕91号)要求,扎实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认真对照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逐项核查企业的危险废物台账管理、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应急预案、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等基本制度的落实情况。各设区市要在今年12月底前,将本辖区危险废物重点产生企业和经营企业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去向以及利用和处置情况上报省环保厅,审核后在省环保厅官方网站上公布,并根据变化情况对公布内容进行更新。从2012年开始,危险废物重点产生企业和经营企业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在当地日报、晚报或市级环境保护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公布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去向、利用和处置等情况。对于未按要求公布相关信息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应暂缓其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不予提供各类环保专项资金支持、不予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不为其出具包括信贷、生产许可证等各方面的环保合格、达标或守法证明文件。

  四、加快推进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及运行进度

  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引导社会各界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废旧资源的转化与利用。协调礼泉资源再生产业园区抓紧做好发展规划、市政规划和规划环评以及省级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建设工作,督促园区内危废处置项目、等离子体项目和家电拆解项目年底前达到验收条件,CRT玻璃、废机油、废旧电池电瓶、废旧汽车拆解等项目抓紧建设早日投入试用。监督协调在建危废、医废项目尽快形成处置能力,其中汉中危废处置项目、安康医废处置项目年底前达到试生产条件,宝鸡、延安、榆林、商洛等医废项目达到验收条件。根据大宗危险废物产生的地域特点,有计划地建立有色金属废渣、废酸和煤焦油等专业性利用处置示范企业。督促各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加快危险废物自有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到2012年底以前,完成油泥、泥浆等危险废物处理项目的验收工作;从2013年起,各石油、天然气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油泥、泥浆等危险废物一律自行处置。

  五、不断加大危险废物污染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

  各地要按照环保部的统一安排,集中力量对铬盐、多晶硅、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营、化学品生产经营等行业,以及污水处理厂污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过程污染防治进行专项检查。要通过各种专项检查,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度,落实企业对危险废物的主体责任,加大执法力度,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对顶风违法、屡查不改的,从重从严查处。对超一年贮存危险废物的,要按照超期贮存数量依法予以处罚;对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要按照危险废物实际转移批次和数量依法从严从重予以处罚;对恶意倾倒危险废物的,除依法从严从重予以处罚外,要追究产废企业和倾倒人的清除责任和土壤、地下水污染治理与修复责任,直至消除所有污染因素。同时,凡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安全措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处置企业,一律停产整顿。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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