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各开发区安监局,各生产经营单位:
最近以来,我市出现连续高温天气,已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为了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联合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切实做好我市高温环境作业人员防暑降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生产经营单位高温环境作业防暑降温工作
市级以上气象部门发布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为高温天气;达到高温作业WBGT指数的为高温工作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高温环境下作业人员防暑降温工作。
(一)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
(二)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三)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采取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生产经营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四)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
(五)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六)及时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七)在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
(八)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九)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十)应当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习,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二、加强高温环境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各开发区安监局要按照《办法》规定,切实做好高温环境作业职业卫生监管工作。
(一)做好基础管理工作。组织对本辖区高温环境作业进行摸排,及时掌握情况,制订监管措施,督促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做好高温环境作业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二)做好高温环境职业卫生执法检查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的及时予以纠正;拒不执行《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或对劳动者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三)做好宣传工作。让广大劳动者进一步提高高温环境下作业的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积极保护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