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2018年修订)

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2018年修订)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

颁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8-02-12生效日期:2018-02-12

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

(2002年7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2号令公布 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修改)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气象局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全市的防雷工作;区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和区气象局做好防雷工作。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工作,提高对雷电灾害的防御能力。

  第五条 市和区气象局应当加强防雷科普宣传,做好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雷击事故的统计、鉴定,指导对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的检测等服务工作。

  第六条 下列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自动控制和监控设施;
  (三)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运、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
  (四)露天的大型娱乐、游乐设施;
  (五)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七条 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防雷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防雷工程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第八条 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按照国家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期限接受检测。
  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及时整改。

  第九条 防雷检测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检测工作结束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的数据应当公正、准确。

  第十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应当自遭受雷电灾害之日起3日内向市或者区气象局报告情况。市和区气象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由市或者区气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导致雷击发生重大或者特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拒不接受防雷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拒绝整改的,由市或者区气象局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同地区相关
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北京市应对气候变化管理事务中心关于发布《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注册登记管理规则》的通告
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2025年修订)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5年修订)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同专业相关
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镇江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2025年修订)
成都市供水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
邯郸市消防车通道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2025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5年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电梯安全筑底行动开展电梯安全排查整治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农业防汛防台应急预案(2025年)》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