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宁波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

颁布日期:2019-11-18生效日期:2019-12-20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重新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类型

  本市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为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的“Ⅲ类(严格)”。具体为: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禁燃区划定范围

  海曙区:宁波绕城高速以内;

  江北区:全区域禁燃;

  镇海区:甬江—甬江隧道—隧道北路—威海路(含威海路规划路段)—灰鳖洋沿岸所围区域;宁波绕城高速内镇海辖区范围;

  北仑区:珠江路—329国道—钱塘江路—进港路组成的闭合区域;宁波绕城高速以内北仑辖区范围;

  鄞州区:宁波绕城高速以内;

  奉化区:四明路—东环路—中山东路—金钟路—龙潭路—锦屏街道西南边界;南渡路—东环路—四明路—南山路;中山东路—东环路—岳林街道边界—龙潭路—金钟路;

  余姚市:凤山、梨洲两街道的东部行政界线—杭甬高速公路(向南外延300米)—规划兰曹路—规划姚慈路范围内;

  慈溪市:高速连接线外200米—南三环线外200米—西外环线外200米(往北延伸到宗庵公路)—中横线外200米围绕的封闭区域;

  宁海县:东至兴海路(向东外延500米)、南至徐霞客大道、西至高速公路和桃花湾路、北至天明路;

  象山县:史家山隧道—象山港路—沿海南线(新丰路)—滨海大道—爵溪隧道以北至山界;

  宁波保税区:全区域禁燃;

  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绕城高速以内;

  东钱湖:全区域禁燃。

  三、禁燃区管理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Ⅲ类高污染燃料(区域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电厂锅炉、原料用煤企业除外)。

  (二)禁燃区内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按期落实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其中,煤炭及其制品以及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燃用设施(区域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电厂锅炉、原料用煤企业除外)应当于2020年6月30日前改用清洁能源;生物质成型燃用设施应当于2020年6月30日前改为专用锅炉并配备高效除尘设施。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四、工作要求

  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禁燃区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能源局等相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加强对禁燃区监督管理,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格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本通告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原《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甬政告〔2011〕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加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甬政告〔2011〕11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加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甬政告〔2013〕2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8日

同地区相关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生态环境从轻减轻处罚清单(修订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关于印发《宁波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2025年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消防)、应急管理和维稳安保工作要点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切实加强燃气行业设计质量监管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手册》的通
关于印发《宁波市民政局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储油库油气处理装置在线监测系统建设与验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重庆市碳排放配额分配与清缴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四川省节能减碳和能源结构优化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药品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邢台市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彩钢板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彩钢板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储油库油气处理装置在线监测系统建设与验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