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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切实加强燃气行业设计质量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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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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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甬建发〔2025〕11号

颁布部门: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节能与资源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5-04-30生效日期:2025-06-01

为切实加强燃气行业设计质量监管,确保燃气安全,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燃气工程,都应当纳入设计质量监管和施工图审查范围,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规避施工图审查。

  (一)单独立项、城市门站(含)以内的燃气工程;

  (二)随市政道路、房屋建筑配套的新(改、扩)建的燃气工程;

  (三)其他依法需要纳入施工图审查范围的燃气工程。

  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以下的燃气拆除、改动、迁移工程,按照“谁投资、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要求,由相关主体履行监管责任,不纳入施工图审查范围,但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应当将燃气部分的全套图纸及时上传到宁波市建设工程数字化监管系统。

  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第十四条第(九)款要求的燃气管线改动、迁移工程(含临时)等各类燃气工程和不纳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调整范围的城市门站以外的输气管道工程、燃气作为工业原料使用的工程,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执行,不适用本通知。

  二、厘清责任边界

  随房屋建筑配套的新(改、扩)建燃气工程,房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主体建筑设计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和装配式、全装修、燃气等各工序工种的抓总协调工作;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燃气和供热、供电等管线、仪表器具的交叉避让有效间距等审查和复核,并签字确认,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单位主动对接相关燃气经营单位做好交底,地勘之前掌握地下燃气管线情况。燃气管道安全审查纳入施工图联审,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将项目地下部分施工图推送燃气经营单位提出意见,相关意见纳入施工图审查意见。

  三、强化施工图审查监管

  随市政道路、房屋建筑配套的新(改、扩)建燃气工程,燃气部分施工图全面纳入施工图审查范围,燃气施工图报审时应要求提供主体、装配式结构、全装修和幕墙设计单位盖章确认的《燃气设计技术复核表》。

  随市政道路配套的新(改、扩)建燃气工程,市政道路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主动和燃气公司对接,在提交市政道路项目施工图审查时同步提交燃气设计图纸,并在审图系统的附件材料中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市政道路设计单位应当就燃气设计对市政道路设计的不利影响等提出复核意见,确保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审查。

  随房屋建筑配套的新(改、扩)建燃气工程,表前(含表)部分应当在提交装配式专项施工图审查时,同步提交燃气设计图纸;表后部分应当在提交全装修专项施工图审查时,同步提交燃气设计图纸。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有关设计规范和政策文件开展燃气施工图审查。燃气施工图审查费用按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浙建〔2017〕6号)及《宁波市施工图联合审查费用结算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单独立项、城市门站(含)以内的燃气工程应按照一般市政项目建设流程办理有关施工图审查手续。

  四、设置过渡期限

  在本地施工图审查机构达到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查人员数量标准、且取得省建设厅批准的燃气施工图审查资质前(即过渡期),随市政道路、房屋建筑配套的新(改、扩)建燃气工程和地质勘察涉及地下燃气管理安全的建设项目,暂由市住建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燃气专项施工图审查。其他建设项目仍按原要求,委托具有市政(燃气)施工图审查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

  本通知自202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6月1日后新立项或备案的项目按本文件执行。

  附件:1.燃气设计技术复核表(主体设计单位)

  2.燃气设计技术复核表(PC设计单位)

  3.燃气设计技术复核表(装修设计单位)

  4.燃气设计技术复核表(幕墙设计单位)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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