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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0年强制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0年强制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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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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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清洁生产

颁布日期:2020-01-17生效日期:2020-01-17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和《深圳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深工信规〔2019〕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确定戈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93家企业(见附件1)为我市2020年第一批强制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请相关单位严格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的要求认真开展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须遵循“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基本原则,认真审核每个生产环节的物料、能源消耗和污染产生,把握审核重点,实施有针对性的改造方案,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从源头消减污染,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排放。

  二、各企业须依据强制原因围绕审核重点开展审核工作。涉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时须将削减重金属作为审核重点;重点危废类企业须考虑将危险废物源头减量化作为审核重点;列入VOC重点监管企业须将低挥发性涂料源头替代和VOCs减排作为审核重点;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须将减少使用有毒有害物料或实现废物资源化、减量化等作为审核重点,控制环境风险;涉及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清洁化改造的5家印染企业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的要求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已完成改造的可以将已实施的改造方案作为本轮审核的中/高费方案申报验收。

  三、首次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将解决无组织排放、超标排放、跑冒滴漏、污染物集中有效收集等环境突出问题作为审核重点,实施有效的改造方案,不得避重就轻凑方案、假改造。

  四、2019年审核不合格或逾期未开展审核企业,须在2020年6月底前按照前一轮审核验收意见或强制原因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其余企业须在2020年12月底前进行针对性清洁化改造,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五、各企业应成立内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及工作计划,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登陆“广东省清洁生产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gdqjsc.com)注册和填报相关信息,并在两个月内启动清洁生产审核。各企业须于2020年2月底前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回执表》(见附件2)报送我局(可将回执表加盖企业公章后扫描成PDF文本,然后发送邮件至chenxinyu@meeb.sz.gov.cn),并在辖区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备案。

  六、各企业须严格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和《深圳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深工信规〔2019〕9号)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具备自行组织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条件的企业可委托有关环境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如委托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须在报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回执表》的同时一并报送与受委托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

  七、各企业须在全部清洁生产方案竣工验收并稳定运行一个月后,编制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并提前一个月向我局提交验收申请。

  八、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九、各监管部门须核查各企业是否已纳入深圳市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系统,未纳入的应纳入系统,并于2020年4月30日前补充完善未纳入企业的产排污资料。

  十、各监管部门须及时将本通知按法定程序送达列入名单的企业,并加强对辖区内有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任务的企业跟踪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审核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各监管部门应于每季度月末定期报送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情况。对不按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

  十一、各企业如有特殊事由不能如期完成审核工作需要延期验收或需要免除审核义务的,需在验收完成时间截止前三个月以上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说明事由的佐证材料,逾期提交申请的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附件:1.2020年强制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第一批)

  2.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回执表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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