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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已失效)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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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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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厦市监规〔2020〕1号

颁布部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2020-02-19生效日期:2020-02-19

  备注:本方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各区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各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同时积极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现将《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9日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国市监综〔2020〕30号)、《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服务推进企业和项目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市监综〔2020〕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实际,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制定以下措施:

  一、建立防疫用品应急绿色通道

  1.对涉及生产经营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药品、医疗器械及其它防疫用品的登记注册、行政审批,开辟绿色通道,实行“专人办理”、“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受理审批方式特事特办。

  2.合并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与生产备案新办或变更流程,实行“一次受理、合并备案”。

  3.疫情防控期间24小时受理全市体温测量仪校准业务,实行“即送即检”、“免费检测”工作机制。

  4.即时受理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质量帮扶需求,指导把好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品出厂检验关;帮助企业尽快建立可操作的防疫质量控制流程和规范,实现防疫控制与企业复工的精细化管理。

  5.启动物品编码业务24小时快速响应机制,开辟物品编码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在线办理物品编码相关业务,当日受理、当日报批;赋码后,当日办证。

  6.为涉及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的厦门市地方标准化项目申报立项,开设绿色通道;鼓励标准化研究机构或技术组织,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免费标准查询、标准文本及标准化咨询等标准技术服务。

  二、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7.市市场监管局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本市复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检测项目、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按收费标准的60%收取。

  8.引导认证机构主动服务复工复产企业,开辟线上咨询、受理、评价等综合服务通道,采取线上认证申请受理、延期现场审核检查、优先安排3C认证等方式进行办理。

  9.对在防控疫情、企业复产、重点项目复工中起到示范引领带头作用、成效突出的企业或组织,在组织推荐各级政府质量奖工作中,优先推荐上报。

  10.汇总推广“抗击新冠肺炎专利情报专题数据库”,重点支持疫情防控和保障相关企业开展专利导航、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专利布局及产业化等活动,将生物医药和传染病防治产业作为知识产权运营引导资金重点支持方向。

  11.充分发挥动产抵押登记、股权质押登记、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助力融资作用,通过线上对接、远程服务等互联网手段,对企业进行线上顾问服务。

  12.支持食品经营单位快速开通线上服务,拓宽配送渠道,倡导外卖食品“无接触配送”;对仅增加网络经营备注且不改变经营条件的食品经营者,不进行现场核查,予以当场办理。

  13.对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解除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限制的,推行“不见面、非接触”办理模式,通过邮寄方式寄送材料,当天办结;对涉及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保障民生等企业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允许容缺受理予以信用修复;因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可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4.允许未能及时完成财审和税审的企业容缺填报年报,有关财税数据在备注后零申报提交、后续补充,修改痕迹不进行对比公示,年报抽查中不纳入未如实公示情形。

  15.减轻企业复工复产收费负担。严查各类涉及企业的乱收费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从重处罚;加大写字楼、工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市场主体转供电环节电价监督检查力度,落实国家转供电降价政策传导到终端企业。

  16.安排专人值班值守,确保12315热线疫情防控期间24小时畅通无阻、高效运行,积极受理企业维权诉求,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延长行政许可等期限

  17.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两个月内办理。

  18.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我市疫情解除后两个月内;疫情期间,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增项,涉及现场检查的,经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有关规定后,暂不组织现场检查,文审合格后发证,待疫情解除后组织现场检查。

  19.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在2020年1月25日后有效期届满,暂时无法领取新证明的,原证明视同有效,有效期顺延至疫情解除后两个月。

  20.申请计量标准复查的,文审合格后予以发证;如建标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不能证明计量标准能够保持相应测量能力,暂不进行现场评审,可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申请换证。

  2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有效期届满的,持证人员可在疫情解除后两个月内申请复查。

  22.疫情防控期间,电梯维保单位可结合电梯安全状况,与电梯使用单位协商一致,在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前提下,适当调整现场维保项目和周期,但维保周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可简化现场维保作业,维保过程拍照留存,事后补录;鼓励有条件的单位,采用视频等可视化的手段落实安全检查、维保,进行安全运行状况监视。

  23.检验检测机构在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可采取远程审核、事后补签的方式签发报告;对因发生疫情而导致实验仪器设备无法及时检定或校准的,通过其他溯源方式可以确保量值准确的情况下允许其继续开展检验业务。

  24.企业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变更等事项,其申报资料审查符合要求的,暂不组织现场检查,先予办理,待疫情解除后组织现场检查。

  25.对食品相关产品发证、许可范围变更(减项除外)的例行检查,由原来的企业获证后30日内延至两个月内完成。

  26.对因尚未开工使用、疫情防控需要无法进入现场或其他不具备检验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申请延期检验,经市特检院确认,最长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两个月;企业复工复产需要立即检验的,第一时间安排,检验报告出具时限压缩三分之一;推行采用照片、远程视频等方式确认不合格项目整改情况。

  四、优化登记审批服务

  27.对无人超市、自动售货设备、无终端门店多配销仓库等无接触食品经营新业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前介入指导,加快注册登记、许可审批。

  28.推行“不见面审批”,商事主体设立登记、执业药师注册、网络食品交易主体信息备案、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备案、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等事项实现“全程网办”,针对仍需提交纸质材料的各类登记注册与行政审批事项,采用“在线预审+双向邮寄”的办理模式。

  疫情防控期间是指本次福建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文中已明确实施期限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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