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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市应急局关于做好2021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市应急局关于做好2021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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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11-24生效日期:2020-11-24

各区应急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做好2021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保监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安委会印发<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就做好2021年安责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投保单位

  (一)强制投保单位

  1.在本市取得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2.在本市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带有储存设施)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企业;

  3.有本市营业执照并经市应急管理局确定的金属冶炼企业。

  按照属地原则,第1、2类企业以取得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原天津市安全监管局)颁发的许可证的单位为在本市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单位。第3类企业以本市颁发的营业执照为单位在本市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每一许可证(营业执照)对应一张保险单。

  (二)鼓励投保单位

  鼓励有粉尘涉爆、涉氨制冷、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重大危险源企业、人员密集场所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2021年投保工作要求

  (一)续保企业

  1.已获取安责险信息系统账号企业可直接登录安责险信息系统,按系统提示完成续保;

  2.未获取或忘记安责险信息系统账号、密码企业请及时与市安责险运营中心联系获取,完成线上续保;或按照新投保企业要求提供纸质投保资料完成续保;

  3.因2020年度新冠疫情期间保险公司优惠赠险2个月,2021年度安责险起期为2021年3月1日00:00时,止期为2021年12月31日24:00时。

  (二)新投保企业

  新投保企业请按照如下清单提供资料,加盖公章后寄送至市安责险运营中心完成投保: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复印件(新办证企业出具办证证明复印件);未取证单位不需提供。

  3.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证明(两重点一重大情况、安全监管、上年度事故、安全标准化等);

  4.上年度工资总额证明材料(加油站、仓储、金属冶炼企业不需提供);

  5.增值税专票信息(开票信息)。

  新投保企业2021年度安责险起期为投保日期,止期为2021年12月31日24:00时。

  (三)续保优惠政策

  2020年12月20日前续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享受安责险保费5%优惠。

  三、有关要求

  (一)各区应急管理局应认真组织好2021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工作,建立安责险工作台账,投保企业基础数据与市局相关业务处室和区审批部门掌握的数据核对一致,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将本通知的内容及时传达到投保单位,确保按投保时限应保尽保。保险机构将深入各区局积极配合开展投保工作。

  (二)各区应急管理局应将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将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的必要条件,作为安全生产风险分类监管,以及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参考。对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加强投保安责险的指导,做好推动和服务工作。

  (三)粉尘涉爆、涉氨制冷、有限空间作业,重大危险源、人员密集场所企业的安责险投保方案已经制定,各区应急管理局要加大推动力度。2021年本行政区域内凡有上述鼓励作业的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年度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予以加分。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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