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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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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04-22生效日期:2021-04-22

各州市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云应急〔2020〕5号)有关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0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考试机构管理和考试点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规范考点建设

  (一)合理配置新设考点。全省安全生产考试点建设,按照“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先批后建、高效便民”的要求,遵循市场需求合理布局。省级考试点由省考核发证机关审查设立;州(市)考试点,由各州(市)考核发证机关根据需求向省考核发证机关提出建设申请,经审查验收合格后建设。考试点严禁从事与考试业务相关的培训。

  (二)有序引导新增工种。各考试机构要坚持“严控严管”的原则,统筹考虑、有序引导设立新增工种。已建成考试点视市场情况逐步增加工种及完善考试设备。凡需新增工种要严格执行《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点建设标准》等有关技术标准要求,按程序逐级报请经省考核发证机关审查验收合格后实施。

  (三)全面提升新建水平。考核发证机关及各考试机构应当积极争取本级政府支持,建立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等多方筹资机制,注重发挥中高等职业院校和大中型企业场地、设施、人才、管理等资源优势,采取独资建设、合作共建、购买服务等方式,不断完善已建考试点软硬件设施设备,全面提升新建考试点综合建设水平。

  二、切实加强考务管理

  (一)严格规范考试组织流程。按照“谁发证,向谁报审”原则,考试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从严审核培训机构申请的考试计划,重点审核培训学时、培训内容、培训人员条件、培训形式等是否符合有关培训规定和要求,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考试。考试应当按照从业所在地优先的原则组织选择考试点,确因特殊情况需跨区域考试的应当报请省级考试机构审查同意后实施。

  (二)认真执行考试工作纪律。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考试全过程监管。对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考生,视情节当场给予警告、责令退考、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等处理。监考人员、考评员和平台系统管理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调离考试工作岗位等处理。考试点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停考或撤销考试点资格等处理。

  (三)积极推进考评队伍建设。考核发证机关要适时组织培训和考核,提高考务队伍素质和考核水平。考试点应当选用责任心强、经验丰富、安全文化素质高、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人员担任系统管理员、监考人员和实操考评员。实操考试要配备与考点工种相应的实操考评员,定期组织培训,逐步实现实操考评员100%持证上岗。

  三、严格落实监管制度

  (一)规范日常管理工作。考核发证机关要进一步强化对考试机构特别是考试点的日常管理,建立考试工作主要负责人约谈机制,对考试点考务制度落实情况、考务人员履职情况、考试设施设备管理情况、考试平台使用维护情况、考试组织实施情况、录像资料建档情况等开展定期不定期的抽查评估和情况通报,确保考试工作健康发展。

  (二)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是考试工作的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把考试工作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内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查处考试机构违规审核考试申请、考试档案管理不规范、考试点考试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远程监控设备损坏、未保存视频影像资料、为考试作弊提供便利等行为。

  (三)完善奖惩退出机制。考核发证机关要建立健全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加强对考试机构尤其是考试点事中事后监管力度,采取档案抽查、现场询问、举报专查等方式规范考试秩序,对存在不落实大纲要求、不具备考试条件、考场混乱、违规组考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考试点,一律依法依规终止考试业务并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

  附件:1.云南省安全生产考试点认定程序

  2.云南省安全生产考试审查程序
 

2021年4月22日

  (联系人及电话:陈涛,0871-6802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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