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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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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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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珠府函〔2023〕130号

颁布部门:珠海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

颁布日期:2023-07-25生效日期:2023-07-25

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有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场(厂)内机械、港作机械等机械,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开槽机、桩工机械、拖拉机、收割机、插秧机、耕整地机械、灌溉机械、叉车、起重机、装卸搬运机械等。

  本通告所称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使用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所规定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含按非道路排放标准生产的非道路用车)。

  二、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珠海市辖区范围内除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山工业园区以外所有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三、管理要求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以及市西部城区开发建设局、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市轨道交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使用单位使用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台账,并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向生态环境部门办理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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