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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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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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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建设函〔2021〕305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筑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1-09-18生效日期:2021-09-18

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现就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施行《条例》的重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关于“安全”的一系列新观点、新思想、新论断,强调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统筹抓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条例》颁布后,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各地要不断加强《条例》的组织学习,充分认识《条例》制定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的总体国家安全观,增强底线思维、风险意识,绷紧安全管理这根弦,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抗震防震能力,切实降低地震灾害风险,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实际行动和成效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严格落实《条例》各项规定

  各地建设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好《条例》各项规定,确保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督查,促进实现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

  一是严格按标准设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对建筑工程根据使用功能等因素实行分类设防制度,对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要提高设计标准。对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重大建设工程等应当编制抗震设防专篇。

  二是加强抗震设防审查。对新建建设工程,加强对工程设计的抗震设防审查,确保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全面落实到位。尤其要落实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审批制度,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优化施工图审查服务,提高施工图审查质量。

  三是依法实行鉴定加固。对已建成建设工程,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对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以及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要依法实行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并依据鉴定结论采用有针对性的抗震加固处理措施。积极鼓励在既有建筑加固、改造工程中,采用减隔震技术。既有建筑抗震加固竣工验收合格后,应通过信息化手段或者在建设工程显著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等方式,公示抗震加固时间、后续使用年限等信息。要进一步加强对既有建筑装修、改造和日常维护工作的监管力度,坚决杜绝乱改乱拆等野蛮装修行为。

  四是加强农村建设工程设防。结合城乡危旧房改造建设,依法开展建设工程抗震调查,对调查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加固处理,并给予抗震加固必要的政策支持。尤其在农村地区,要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工程抗震以及农房建设质量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编制、发放适合农村的实用抗震技术图集。组织建设抗震示范住房,推广应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形式及建造方法加快推广简便易行、成本低廉的农房抗震技术措施,加大对农房抗震设防的投入和支持力度。

  三、加强建设工程抗震工作的监督管理

  建设部门要与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抗震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要完善机制,建立健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抗震防灾工作机制,加强对抗震防灾工作的统筹管理和综合协调,保障必要工作条件,不断压实工作责任。

  二要突出法治,强化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法律责任,完善建设工程抗震保障措施,规范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等各方主体行为,严格开展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和《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要加强数字化管理,建立完善抗震设防数据库,并实时共享数据,同时不断完善建设工程抗震责任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将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要加大宣传,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建设工程抗震知识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公众抗震防灾意识,完善多元主体参与机制,提高社会公众对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制度的认知程度,促进法律制度落实到位。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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