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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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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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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汕府办〔2009〕19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2-16生效日期:2009-07-01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府办〔2009〕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按《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二、缴费标准
我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缴费标准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
三、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及支付标准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男职工假期津贴。具体支付标准见附件。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暂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需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此件在《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刊发,不再发文)



附件

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一、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
阴式分娩(包括怀孕时间等于或大于7个月死胎)每人次2800元(含产前检查费)
剖腹产每人次5300元(含产前检查费)
二、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
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   80元
皮下埋植或取出术     100元
输卵管结扎术    1000元
输精管结扎术    500元
输卵管复通术    2000元
输精管复通术    1500元
人工流(引)产术(怀孕时间小于7个月)  400元
三、生育津贴和男职工假期津贴
生育津贴和男职工假期津贴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其中,女职工怀孕时间不满4个月流产的,按15天计发;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引)产的,按42天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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