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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湖北省2007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湖北省2007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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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十教函[2007]76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十堰市教育局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7-06-27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湖北省2007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十教函[2007]76号


市直教育各单位:

现将湖北省治理教育乱收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2007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印发湖北省2007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堰市教育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湖北省治理教育乱收费领导小组办公室





鄂治理办[2006]2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2007年

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人民政府及治理教育乱收费领导小组,各县、市人民政府,各高校:

2007年我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方案已经省治理教育乱收费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五日





主题词:治理 乱收费 方案 通知

抄 送: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委、省

政府办公厅,省治理教育乱收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湖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7年6月5日印发

共印280份



附件:

湖北省2007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7]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纠风办关于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23号),按照全省纠风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深入开展我省2007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重点

2007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围绕全省教育中心工作,依法行政,通过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重在深化源头治理,进一步建立长效机制,不断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教育公正、协调发展,维护群众利益。

工作目标:强化教育保障新机制经费监管,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改革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招生和收费行为,力争使2007年违规收费案件、举报和涉案金额进一步下降,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工作重点: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改革落实情况监督,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和资金投入“上进下退”;认真做好改制学校的清理整顿工作,规范改制学校收费行为,制订清理规范方案,争取2008年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督促各地落实促进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从办学体制和招生制度等方面探索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加强学校收费管理和监督,规范教育收费审批权限,严禁违规出台收费项目和标准,建立学校资金收支公示制度及审计公告制度;坚持实施高校与高中招生收费“阳光工程”,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案件,强化截留教育经费和挤占、挪用、平调学校经费的责任追究。

二、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及责任部门

1、传达贯彻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省纪委十一次全会和教育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全省纠风工作会议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省治理教育乱收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成员单位配合)

2、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投入和监管责任,为从根本上解决学校乱收费问题提供制度保障。重点检查各地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情况、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校财局管”制度实行情况、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资金的管理情况、实行新机制的学校对资金的使用情况等。(省纠风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省物价局、省审计厅、省新闻出版局配合)

3、农村义务教育阶段,除按原“一费制”标准向学生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以及向寄宿学生收取住宿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不再缴纳课本费。取消以上规定外的各种服务性收费项目和代收费项目,相应的合理支出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不得向学生收取。严格做到四个“决不允许”。(省教育厅负责,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纠风办、省审计厅、省新闻出版局配合)

4、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经费的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监管长效机制。(省教育厅负责,省财政厅、省纠风办配合)

5、认真执行中央有关教育收费规定,严禁违规出台收费项目和标准。除国家有明确规定以外,学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住宿费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各地越权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予以废止。(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省教育厅、省纠风办配合)

6、继续强化教育收费管理,加大学校收费公示力度。凡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要常年进行公示;继续开展“价格服务进校园”活动;继续推行义务教育经费“校财局管”制度和“收缴分离”收费办法;继续落实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统一的管理规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负责,省审计厅配合)

7、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督检查,建立经常性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从2007年开始,建立并实施对教育收费拨付、各级各类学校经费收入及使用情况、收费行为的年度专项审计公示制度。民办高校要严格执行收费管理政策,收取的各项费用应按规定予以公示。(省审计厅负责,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配合)

8、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级政府和财政、教育部门截留、挤占、挪用、平调教育经费和学校收入行为,严禁向学校搭车收费进行摊派。对典型案件及时查处,公开披露。(省财政厅、省纠风办负责,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审计厅配合)

9、坚持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实施“计划到校、阳光招生”。继续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生总数的30%,低于此比例的不得提高。要按照报名学生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一次招满,不得在“三限”生之外以其他名义高收费招收学生,严禁以赞助费等名义加重择校生的负担。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降低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和收费标准,直至全部取消。(省教育厅负责,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纠风办配合)

10、继续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对现有改制学校进行清理整顿。制定改制学校整改方案,争取2008年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任务。在清理规范期间,现有改制学校,必须符合“四独立”原则,否则要停止招生。严肃查处和纠正公办中小学“校中校”、“校中班”的问题。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要严格执行“一费制”收费标准,严禁扩大“一费制”的收费范围,严禁统一征订和使用教辅资料,严禁在岗教师组织本校学生有偿补课。(省教育厅负责,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纠风办配合)

11、推进义务教育区域内均衡发展。各地要认真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进一步加大投入,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制订出具体工作方案,促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积极探索解决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切实可行的办法,逐步解决城市义务教育择校收费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流入地要对农民工子女采取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的收费政策,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适时召开工作经验座谈会,总结推广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均衡发展先进经验。(省教育厅负责,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纠风办配合)

12、继续稳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高校收费的有关政策,继续保持高校学费、住宿费标准的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加强对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高校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高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省物价局负责,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纠风办配合)

13、巩固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成果,进一步规范高校招生收费行为。切实加强对高校及其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招生、录取、收费的监管,严禁违规招生、违规收费、违规发证等行为。严禁体制外招生、冒用学历教育名义招生和乱收费行为。维护考生利益,规范省内外普通高校在我省艺术招生考试收费和自主招生。严肃查处高校与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省教育厅负责,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纠风办配合)

14、加强对高校独立学院招生收费的规范和管理。进一步落实省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我省普通高校试办独立学院工作的若干意见》(鄂办文[2005]10号)和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普通高校独立学院违规招生、乱收费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鄂纪发[2005]6号)文件精神,设立财务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切实加强对独立学院招生收费的管理。(省财政厅、省纠风办、省教育厅负责,省物价局配合)

15、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管理,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研究完善中小学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工作机制和相应的价格管理办法。严肃查处教辅材料出版、发行、选用工作的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出版、发行教辅材料活动,整顿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市场秩序,遏制教辅材料过多过滥状况,减轻学生经济负担。(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负责,省教育厅配合)

16、加强对违法招生中介的打击。对违法招生中介扰乱国家招生工作秩序、违规乱收费、高收费进行坚决的打击。(省教育厅负责,省纠风办配合)

17、继续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表彰经考核验收合格的示范县(区)。(省教育厅负责,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新闻出版局、省纠风办配合)

18、加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宣传。加强教育收费政策的宣传和治理工作中正面典型的宣传,利用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通报乱收费典型案件。(省教育厅负责,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省纠风办、省新闻出版局配合)

三、时间安排

1、1至3月加强宣传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

2、1月上旬参加湖北广播电台“政风行风热线”,宣传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解答群众关心的教育收费问题,接收群众投诉。

3、1至5月对全省16个申报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组织评估验收。

4、2月上旬,学习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省纪委十一次全会和教育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部署2007年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2007年治理学校乱收费工作进行专题研究。

5、2月下旬落实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电视电话会议和湖北省治理教育乱收费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对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和治理学校乱收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6、2月下旬全省教育系统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包保”工作责任制。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信息做到“五公示”。

7、2月下旬召开春季中小学开学电视电话会,部署开学工作。

8、3月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落实情况和春季中小学开学收费情况进行检查。

9、3月中旬向市州教育局通报春季开学中小学收费举报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10、4月份对实行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后中小学收费情况进行调研和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督查。

11、4月下旬部署全省高中招生工作,计划到校。

12、4月学习贯彻全省纠风会议精神。

13、6月13日至15日,湖北广播电台“政风行风热线” 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题节目。

14、6月中旬召开部分市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题座谈会。

15、6月下旬对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和各级政府及财政、教育部门有无截留、挤占、挪用、平调教育经费和学校收入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16、6月份之前,对全省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情况进行调研,拟定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制定2008年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计划。

17、6月底之前对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收支情况开展审计调查,了解学校的支出行为。

18、7、8、9月份对普通高校招生收费情况进行监督,继续组织各高校交叉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招生中介。

19、8月底召开秋季开学电视电话会,9月份对全省中小学开学收费情况进行检查。

20、9月份治理办将适时召开城市中小学择校工作经验座谈会,总结推广一些地区解决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好的做法、好的经验。

21、9月份对全省实行义务教育保障新机制执行情况进行调研。

22、9月底之前对大中小学的教材、教辅等图书出版、发行情况进行检查,严厉打击盗版非法出版物。

23、10月份对2006度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情况进行总结表彰。

24、11月至12月,全面总结2007年治理学校乱收费的工作情况,研究2008年治理学校乱收费的工作思路。

25、常年建立治理乱收费工作信息通报制度,定期了解、汇总和通报各地治理学校乱收费工作的有关情况,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常年接受群众举报并对学校乱收费进行分析,及时转请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利用新闻发布会等形式通报乱收费典型案件。加强教育收费政策的宣传和治理工作中正面典型的宣传。

四、工作要求

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治高度,从大局出发,增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全面落实教育收费政策,抓好规范办学、招生、收费工作,促进本地区教育建康发展,努力办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2、各地要不断完善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领导机制,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各相关部门要齐抓共管,结合各自的职能,有计划、有重点做好工作,不断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推进本地区治理乱收费工作取得新成效。

3、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措施,并抓好落实。

4、要继续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建立一套规范教育收费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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