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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十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十堰市普通高中教辅用书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十堰市普通高中教辅用书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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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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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十教字[2008]16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十堰市教育局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8-03-03生效日期:1900-01-01

十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十堰市普通高中教辅用书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教字[2008]16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十堰经济开发区文教卫局、武当山特区教育局、十堰市教科院、各普通高中学校:

为切实加强我市普通高中教辅用书发行管理工作,根据十教字[2007]11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教育书刊发行工作的意见》,市教育局拟定了《十堰市普通高中教辅用书发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十堰市教育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主题词:普通高中 教辅资料 发行 通知

十堰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3月3日印发

共印52份

十堰市普通高中教辅用书发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高中教辅用书的征订发行工作,切实减轻高中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经济负担,保证学生用书质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十堰市境内所有承担普通高中教育教学任务的学校、教育机构和主管部门。

第二章 普通高中教辅资料的征订与发行

第三条 十堰市辖区内所有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高中学校)的全部教辅用书,从2008年秋季起由十堰市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隶属于十堰市教育科学研究院,业务归口十堰市教育书刊发行有限公司)统一负责征订、发行。

第四条 十堰市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的职责

(一)十堰市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要依托学科教研员和骨干教师,甄选出高质量的教辅用书,汇编成《十堰市高中各年级教辅用书征订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中应标明教辅用书的名称、版别、开本、单价等内容,供高中学校选用。《目录》中应包含如下品种:

1.高中各年级各科与教材同步使用的教辅用书;

2.高三各科第一轮高考总复习和第二轮专题复习用书;

3.高考第三轮复习考练使用的各地模拟试题汇编、历年高考真题分类解析、近十年高考真题卷等;

4.高中各年级各科同步教学使用的单元训练题,高三第一轮配套使用的章节或考点训练题;

5.高中同步教学英语听力训练和高考英语听力训练用书;

6.学生专项能力提高用书。

(二)十堰市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按照学校所订教辅用书的品种、数量,根据学校实际教学进度为学校及时提供各类教辅用书,并切实做好各项售后服务工作。

(三)对高中学校选用的《目录》之外的教辅用书,由十堰市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组织学科教研员和骨干教师进行质量评估,质量评估合格后,将其及时增补到《目录》中,并统一组织发行。

第五条 高中学校职责

(一)高中学校应严格执行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教育书刊发行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统一选用十堰市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提供的教辅用书,不得私自外订。

(二)高中学校各年级、各学科均应选用《目录》中的教辅用书。高中学校根据教学实际确需选用《目录》以外教辅用书的,必须将所选教辅用书名称、数量提供给十堰市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由该公司统一组织发行。

(三)学校不得在校园内设立任何性质的营业性书店,已设立的,必须于2008年3月底以前撤销。超过规定时间仍未撤销的,按本管理办法第六条执行。

(四)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在十堰市辖区高中宣传、推介、销售高中教辅用书、教育图书和考试资料。

(五)高中学校应安排专人负责订数报送、收书、结算等工作。

(六)高中学校收到所订教辅用书后,两个月之内与十堰市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按协议进行资金结算。

第三章 表彰和惩处

第六条 各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我市高中教辅用书征订发行的有关规定,增强法治观念,遵守相关纪律。教育纪检部门将对全市高中教辅用书的征订、发行以及撤销校园营业性书店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认真执行本管理办法的学校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规定的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学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十堰市教育局。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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