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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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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十教字[2007]124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十堰市教育局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7-12-10生效日期:1900-01-01

十堰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通知

十教字[2007]124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现将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秋冬季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们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强化抓好冬季学校安全工作的责任意识

冬季气温下降,恶劣天气增多,火灾和学生户外意外伤害等事故易发生,尤其是采用燃煤取暖的学校易发生煤气中毒事故。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一定要高度重视冬季学校安全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切实加强寄宿制学校和学生的宿舍管理、校车管理、学生集体户外活动的组织管理,把中小学安全设施建设、安全教育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继续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制度落实过程的督促和检查,努力使各项工作抓出成效。
二、进一步落实学校安全设施设备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立即对本辖区内的学校、幼儿园的房舍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一次全面、认真、彻底的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进行彻底整改。针对学校和幼儿园不能自行完成整改的隐患,要及时报告其主管部门。
三、重点加强火灾和煤气中毒事故的防范工作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认真查找火灾隐患,重视并强化学生宿舍楼、厨房、配电房、锅炉房、微机房、电线等火灾易发场所和设施设备等的检查。要配齐、配足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加强监管。用燃煤取暖设施的学校,一定要按照教育部《通知》要求,完善各项设施设备,确保取暖安全。对用燃煤取暖的学生宿舍,要加强监控,实行重点防范。绝对不允许学生擅自用柴火取暖以及私自用电器取暖设备取暖,防止电线短路、触电及火灾事故发生。

四、有针对性地开展冬季学生的安全教育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针对冬季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特点,在学生和幼儿中广泛深入地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学校要制定和完善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安全应急演练。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和教育,努力使广大师生掌握防寒、防冻、防滑、防火灾、防煤气中毒等安全防范的知识和技能。
五、强化监督检查,落实安全责任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所有学校和幼儿园,并立即对本地学校、幼儿园冬季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在近期完成事故隐患的自查工作,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对有寄宿制学生的学校,要坚持落实夜晚巡查制度,做到有领导负责、有教师值班、有巡查记录。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学校限期整改,对于因工作落实不到位、疏于管理,造成中小学生和幼儿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堰市教育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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