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加强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的通 冀建质〔2009〕20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各扩权县(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加强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4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学习,全面掌握防震减灾相关法规制度,健全城乡建设抗震防灾管理体制,加大执法力度。《抗震减灾法》对各相关部门在防震减灾工作中的具体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工作,要对学习、宣传、贯彻《防震减灾法》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加强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落实。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抗震防灾工作的管理制度,适时将成熟的管理制度以地方规章形式确定下来,进一步提高法制化、规范化管理水平。要加强抗震防灾管理机构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对贯彻落实《防震减灾法》和《通知》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不断提高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遵守和执行《防震减灾法》和《通知》的自觉性,确保建设工程符合抗震设防要求。 二、强化措施,依法提升建设工程的抗震防灾能力。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明确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对此,国家现行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出了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技术措施;现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将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类别提高到重点设防类。这些规定是对《防震减灾法》上述条款的具体落实,各地要严格按照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加强抗震设防管理,相关地方标准不能与国家标准相抵触。 针对农村住宅和公共设施抗震设防能力相对薄弱的现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防震减灾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居工程的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农村实用抗震技术研究,推广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经济适用、具有当地特色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加强农村工匠培训,通过示范工程建设,全面推进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管理工作,提高农村住宅和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能力。 三、狠抓落实,加强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和村镇防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已完成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工作的城市(含县城),要按照《防震减灾法》、《城市规划法》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做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修订工作,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组织实施。村镇防灾规划应与村镇规划同步编制,同步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应特别重视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以及重大工程和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的规划选址,逐步提高城乡建设的综合抗震防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加强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