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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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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冀建法〔2009〕145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3-18生效日期:1900-01-01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建法〔2009〕145号


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8年12月29日经省政府第25次常务会通过并颁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促进我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完善和发展,省政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措施,针对当前我省住房公积金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了该《办法》。《办法》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体现了规范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防范风险的立法目的,确立了便民、利民的基本原则,健全完善了管理制度,强化了监管措施,明确了各方义务主体及其职责,限定了管理中心办理各项审批的时限,强调向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办法》的颁布实施,对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贯彻实施《办法》是当前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保增长、保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该项工作做为推动居民住房消费结构升级、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内容,结合“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

二、准确把握《办法》的规定要求,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一)把握强化监管的新规定,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的风险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了管委会的决策和监督职责,明确了管理中心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同时,对管理中心购买国债及资金运作等活动做出严格的限定,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各设区市管委会要积极履行决策、监督职责,管理中心要充分发挥公共管理作用;要严格住房公积金使用的审批制度,完善资金使用风险评估制度、大额资金使用报告等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主动接受各方监督,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行。

(二)把握确保缴存、方便提取的新规定,强化服务、保障民生。《办法》规定,缴存单位发生破产、撤销、改制等情形时,必须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主体,为职工补缴未缴或者少缴的住房公积金。特别是当单位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其未缴或者少缴的住房公积金要列入所欠职工工资,清算时要列入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同时,扩大了提取范围,增加了纳入低保、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等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各设区市管委会和管理中心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信息沟通,及时掌握破产、撤销、改制等情形的单位及纳入低保、家庭生活困难缴存人的信息,积极介入有关破产、撤销、改制活动,保证为职工补缴未缴或者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明确家庭生活困难等标准,开设绿色通道,为纳入低保、家庭生活困难的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特殊服务和便利。

(三)把握方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新规定,稳步提高个人住房贷款率。《办法》明确了管理中心审批贷款的时限,增加了缴存人可以在缴存地以外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同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缴存人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快全面启动各业务经办机构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保障该项业务的正常开展。在保证资金安全完整的前提下,精简多余环节、取消不必要的手续,提高审批效能。

(四)把握有关法律责任的新规定,加强对行政主体的责任追究,加大对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办法》增加了关于管委会、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责任的规定,对缴存单位、缴存人的有关违法行为及阻挠、拒绝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规定了具体的行政责任和行政措施。管委会和管理中心要强化责任意识,建立追究与预防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对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工作人员,要严格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截留职工住房公积金不缴存、未经职工同意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对阻挠、拒绝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通报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

三、健全配套制度,把《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一)抓紧清理现行政策措施,完善配套制度。要根据《办法》的新规定,抓紧对现行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清理,修改或者废止与《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抓紧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及制度,明确办理各项行政管理事项的条件、程序、时限等内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

(二)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中心要加强队伍思想和职业道德建设,加大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力度,使公积金管理工作人员真正树立执法为民意识,准确理解和全面掌握《办法》规定的职责义务。同时,要对《办法》规定的执法职责和义务进行全面梳理,将行政执法责任细化落实到每一个执法岗位、每一个执法人员。加强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将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三)转变管理方式,强化便民服务。要按照突出服务职能、突出监管职能的要求,抓紧对现行的审批流程和管理方式进行全面调整、优化,实行预约服务、上门服务、集中办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严格落实健全首问首办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考核评价制,实现由审批型机构向服务型机构的转变。

(四)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管理中心要加强对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受委托银行办理业务的督促,加强对各类行政违法行为的查纠力度,充分发挥《办法》赋予的公共管理职能。

四、面向社会开展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参与支持的舆论氛围

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理解支持和广泛参与。各设区市管委会和管理中心要按照“五五”普法规划和“法律八进”的部署要求,将宣传贯彻《办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拨付专门经费,利用广播、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通过宣传橱窗、悬挂宣传标语以及举办座谈会、知识竞赛、法律咨询等形式,开展《办法》宣传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活动,面向全社会广泛宣传,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依法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建房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各部门、各单位对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要及时进行总结推广,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对在《办法》贯彻实施中遇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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