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的通知 冀建法〔2008〕77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公用)局,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各扩权县(市)有关建设部门: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通过并颁布,将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促进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现就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内容,担负着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职能,特别是进入城镇化加速发展时期,随着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力度不断加大,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管理的任务日益繁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状况越来越为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所关注。2008年,省委、省政府提出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的任务要求,其目标之一就是“各级城镇脏、乱、差现象基本消除,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状况显著改善。”主要措施之一是推行精细化管理,要求做到每项工作有标准、有目标、有责任、有检查,着力解决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在内的管理粗放问题。这些都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实践科学发展观,加速推进城镇化主体战略,大力构建文明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对进一步提高居民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环卫意识,加强城市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改变城市脏乱差现象,改善群众居住生活环境,推进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提升城乡整体容貌景观水平,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必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认真组织学习《条例》,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 《条例》是广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系统干部职工,特别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必需的专业法规,也是广大群众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重要依据。贯彻执行《条例》,首先要认真学好《条例》。《条例》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认真总结《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01号)实施15年以来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我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际,充分吸收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经过反复科学论证制定的。这部法规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体现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立法目的,确立了便民、利民的基本原则,在管理方法、管理内容、法律责任等方面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各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将学习《条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部署,精心安排,组织好本系统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要通过详细制定学习和培训计划,加强培训考核力度。采取党委(党组)中心组法制讲座、法律知识培训和专题研讨会、座谈会等形式深入学习,准确把握《条例》条文及内涵,熟知《条例》所赋予的各项职责和义务,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全面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广泛宣传《条例》,着力提高全社会的法制观念 宣传和普及《条例》是依法管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基础。今年是“五五”普法规划实施的第四年,要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把《条例》的宣传普及作为“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结合“法律八进”活动的部署要求,贴近实际、服务群众,开展《条例》宣传进机关、进企业、进市场、进工地、进社区、进单位和公共场所、进学校活动,面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和法制观念。 开展《条例》宣传活动,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实际,既要大张旗鼓、轰轰烈烈,更要注重实效。在宣传方式和方法上,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新颖活泼形式,通过宣传橱窗、悬挂宣传标语以及举办座谈会、知识竞赛、法律咨询、街头宣传等形式,掀起宣传高潮,形成宣传声势。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法制、司法、普法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的支持与配合,进一步增强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引导广大群众增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倡导文明卫生的生活风尚,养成良好的公共卫生习惯,提高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自觉性。 四、加快配套制度建设,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条例》为适应新形势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需要,根据推进城镇化、实现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的要求,确立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制度,包括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划分和确定、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制定、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范围的确定和公布、大型户外广告的界定、公共信息栏的设立、临时市场的设置、允许摆设摊点的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的公布等,并结合实际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责任,重点体现了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理念,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针对性。这些制度是《条例》的核心内容。各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抓紧制订本地配套制度,明确各项制度实施的程序、条件、时限等,提高《条例》的可操作性。同时要及时修改和配合立法机关修改现行的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之符合《条例》的规定,确保法制的统一。 五、强化《条例》实施的监督检查,严格行政执法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条例》将法律责任与有关禁止性行为及违法行为在一起规定,并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使义务与责任一目了然,既方便群众学习,又方便行政执法。同时,《条例》还设执法监督专章,对行政执法队伍、执法人员和执法程序和执法保障等做出了规定,这些都为严格依法行政、准确执法提供了可靠的保证。各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热情服务;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和标准,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执法活动,切实履行监督职责,落实执法责任制。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有效保障《条例》的贯彻执行。 六、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城市管理系统的重要任务,各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加强领导,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和普法机构的作用,通过精心策划、认真组织各种活动来推动《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有关单位将宣传情况于2009年3月15日前书面报省建设厅法规处。 附: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