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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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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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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冀建法〔2008〕677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建设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8-11-07生效日期:1900-01-01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的通知

冀建法〔2008〕67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局(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各扩权县(市)建设部门,厅属有关单位: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法制办印发《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通知(冀法[2008]20号,以下简称《标准》),对规范我省行政许可法律文书和案卷提出具体要求。现就贯彻执行《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研究,进一步提高做好行政许可案卷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明确行政许可法律文书标准,提高文书制作质量是规范行政许可程序的重要内容。全省建设系统各级有关部门要把贯彻执行《标准》作为规范行政执法、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增强行政许可程序意识,提高行政许可文书制作质量,做到行政许可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格式正确,全面提高建设行政许可工作质量和行政执法水平。

二、严格按照《标准》,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适用行政许可法律文书

(一)学透案卷标准,掌握实质要求,正确适用。

《标准》规定的合法性标准、规范化标准、立卷归档标准,对行政许可的每一个环节应做出的行为及行为规则,应制作的法律文书及其制作规则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标准》是对《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细化、深化,是按照《行政许可主要文书格式》制作行政许可文书的具体解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标准》的基本要求,准确理解和把握各项标准的内涵、作用和表述方式,正确地体现在建设行政许可法律文书中。

(二)严格执行《行政许可主要文书格式》要求,并结合实际,进一步规范建设系统行政许可文书。

与《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行政许可案卷建档内容和案卷格式的通知》(冀建法[2006]212号)相比,《主要文书格式》,规定更加科学、全面、完善,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规范适用。

1、《主要文书格式》比冀建法[2006]212号文增加的9种许可文书格式,即:《行政许可申请书》、《核查笔录》、《询问笔录》、《陈述、申辩笔录》、《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审查情况表》、《行政许可延期审批表》、《行政许可听证笔录》、《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特别注意正确适用。

2、实行网上审批的,要按照《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行政许可延期审批表》的要求,抓紧修改、完善有关审批系统。

3、结合建设系统实际,继续保留使用冀建法[2006]212号文规定的《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收凭证》、《撤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注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变更、撤回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建设许可实施机关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记录》5种文书格式。

(三)严格备案报告制度。

在具体适用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对规定的格式文本进行变通的,要及时报告省建设厅及当地政府法制机构,按程序报告省政府法制办同意后执行。

三、加强监督,进一步提高建设系统行政许可文书的规范化水平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案卷。把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的具体使用作为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将《标准》及本通知明确的《文书格式》作为行政许可检查的重要标准,通过专题培训、开展案卷评查及现场监督等有效形式,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杜绝使用不规范文书的现象发生。

在贯彻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省建设厅政策法规处联系。

附:河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的通知(冀法[2008]20号)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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