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宣城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办〔2009〕41号 市直各单位: 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制定的《宣城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5月26日 宣城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09〕7号)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安徽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厅〔2009〕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专项治理范围 “小金库”治理范围是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中要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 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 事业单位是指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规定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 二、专项治理内容 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三、治理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5月18日起至今年底基本结束,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分四个阶段开展,即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和整改落实。 (一)动员部署(5月18日至31日) 各部门、各单位要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计划制定和组织部署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介作用,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 (二)自查自纠(6月1日至30日)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单位于6月25日前按规定上报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并如实填报《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各单位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自查自纠报告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 (三)重点检查(7月1日至10月31日)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市“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将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得低于20%。 重点检查对象: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教育、卫生、交通、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宾馆、培训中心等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 重点检查要与规范津贴补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财政统管、清理银行账户、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检查,以及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和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也要与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综合实施。“小金库”重点检查与财政开展的相关专项检查工作一并进行。 (四)整改落实(11月1日至30日) 各部门、各单位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11月30日前报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部门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 市委市政府成立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小金库”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治理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小金库”治理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联系电话为:3022480。 六、相关要求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财政统管、推行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试点改革、清理银行账户等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兼顾。 (二)落实举报制度 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金额,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由同级财政负担。市“小金库”治理举报电话为:12388;举报信箱设在市财政局;网络举报网址:http://www.ahxcjw.gov.cn,即宣城纪检监察网。 附件:1、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 2、“小金库”自查自纠统计表 3、“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 4、填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