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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州民政局临夏州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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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临州办发〔2010〕70号

颁布部门: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5-04生效日期:1900-01-01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州民政局临夏州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临州办发〔2010〕7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州民政局《临夏州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州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五月四日


  
  临夏州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


  
  为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帮助困难群众病有所医,根据《甘肃省城乡居民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省政府令[2009]6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紧紧围绕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工作目标,积极探索,开拓创新,有效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的问题,维护贫困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
  
二、 医疗救助原则

  (一)属地化管理;

  (二)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结合;

  (三)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突出重点,分类救助;

  (五)鼓励和支持慈善机构等社会力量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三、 医疗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是指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因患病造成生活困难的以下居民: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三)经县(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应当积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四、 医疗救助方式和标准

  医疗救助实行住院救助为主,门诊救助、参保参合救助、其它特殊救助为辅的方式,解决救助对象的就医困难。

  (一)住院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治疗费用或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一定数额的住院救助资金。

  (二)门诊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的门诊治疗费用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救助。对城市低保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重点救助对象,每年给予不低于500元的门诊救助金。

  (三)参保参合救助。资助城乡低保一、二类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四)其他特殊救助。对有其他特殊困难需要医疗救助的,经县(市)民政部门认定后给予救助。

  (五)救助对象自付费用5000元以下的按50%救助;5000元至10000元以内的按60%救助;10000元至20000元以内的按70%救助;20000元至30000元以内的按80%救助。个人年度救助总额不超过30000元。

  对城市低保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重点救助对象,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医疗救助对象在住院和门诊治疗期间,应当享受济困病床等有关优惠政策。

  五、 医疗救助程序

  医疗救助申请人持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本人身份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费用结算明细单、药费发票等相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县(市)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复审完毕,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县(市)民政部门应当坚持医疗救助审核、审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县(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对象档案,一户一档,做到医疗救助对象申请书、审批表、诊断书、医疗费发票等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定点医疗机构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相一致。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规定范围内,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服务

  六、资金筹集与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按以下渠道筹集:

  (一)除上级部门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外,州、县(市)两级人民政府财政补助资金每年按照当地城乡人口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列支;

  (二)当年福利彩票公益金的1%;

  (三)社会捐助资金。

  县(市)财政部门应当设立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和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办理资金的筹集和核拨;县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支出专户,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等业务。医疗救助资金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管理原则,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各级医疗救助管理部门要定期公布基金账目,救助人员名单和救助金额,接受社会各界、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七、 组织实施

  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审批工作。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实情,健全制度、完善程序,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医疗救助申请的调查、审核、审批和医疗救助资金的核定、结算等方面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核拨和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会同审计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检查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合理使用。

  (三)认真落实医疗救助工作经费。财政部门根据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为同级民政部门安排工作经费,用于表证印制、调研、培训、核查、建档等。

  (四)卫生部门要积极引导医疗救助卫生服务机构,制定医疗救助服务的各项规章制度,支持、鼓励医院及卫生服务机构减免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指导医疗机构合理、节约使用救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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