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南府办〔20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了加快推进我市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消除住房安全隐患,集约利用原有土地,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南府发〔2009〕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是我市政策性住房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政府关注民生、扩大内需、促进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单位领导务必高度重视,深刻领会这项工作的内涵和意义,抓好宣传发动,成立工作机构,开展住户意愿摸底调查,抓紧制订方案,积极推进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 二、请各单位对照桂政发[2009]16号文件,对本单位符合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条件的住房情况及时进行调查统计,认真填报《南宁市危旧房改住房(含未出售公房)统计表》(详见附件),并上报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首府南宁房改办),以便做好基础数据的统计,有计划实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 下列情形之一的危旧房改住房,可以改造: (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 (二)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 (三)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 (四)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 (五)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可以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三、符合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条件的单位,请及时向首府南宁房改办申请实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和《南宁市危旧房改住房申请审核表》。其内容包括: 1.单位职工住房状况:单位成立时间、性质,现有职工户数(含离退休职工)、有房户户数、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标户户数。 2.拟改造的危旧房改住房状况:位置、楼房栋号、竣工时间、建筑面积、套数等,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的,需明确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与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3.危旧房改住房的改造方式可选择如下三种方式之一:限价住房方式、经济适用住房方式或者全额集资建房方式。 4.计划新建住房情况:住房类型、各种户型建筑面积和套数,该项目住房总套数、总建筑面积、计划投资额、计划建设期限等。 5.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目的和要求。 (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相关证明材料。按危旧房改住房的5种情形,相应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1.房产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有检测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住房鉴定书。 2.住房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需提供住房竣工验收资料和建筑设计部门设计该住房的使用年限资料。 3.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且功能、配套不全的住房,需提供住房竣工验收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 4.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需提供住房竣工验收资料和该住房的大板结构施工图。 5、法定部门提供的住房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鉴定书。 (三)划拨国有住宅土地使用权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原住户《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五)原住宅区总平面图。 (六)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住房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七)全体房改住房(含上市交易过的房改住房)产权人同意改造的意见书,危旧公有住房改造要提供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财政部门同意改造的意见书。 (八)项目改造方案。其内容包括: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必要性,单位职工住房状况,危旧房改住房状况,改造资金来源,补偿与安置办法,计划新建住房情况和供应对象等。 四、市各职能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各司其职,主动协调配合,开辟绿色通道,形成合力,大力推进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首府南宁房改办作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牵头单位,负责做好建设单位申请项目材料的审核、审批工作;市规划局负责做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和新改建项目的总平设计方案;市建委(市旧改办)负责出具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是否纳入成片旧区改建的意见;市国土局负责给予办理相关确权手续;市发改委负责在收到房改部门同意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批复文件后,对项目予以立项等。 请各城区政府对建设单位开展项目的改造拆迁安置工作予以协调配合。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直机关的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需统筹置换成片建设市直机关危旧房改造小区的,请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大力支持配合。 附件:南宁市危旧房改住房(含未出售公房)统计表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