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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喀什地区清理整顿无照经营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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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喀署办发〔2010〕153号

颁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10-08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转发喀什地区清理整顿无照经营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0〕15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部门:

为全面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进一步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地区工商局牵头制订的《喀什地区清理整顿无照经营行为实施意见》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喀什地区清理整顿无照经营行为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和中央综治委办公室、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地区决定集中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无照经营行为不仅危害公平市场竞争,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而且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公共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已经成为重大安全隐患。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深刻领会国务院、自治区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把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作为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结合实际,制定有效措施,务必取得实效。

二、明确责任,建立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长效机制

(一)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综治、工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是社会矛盾的焦点,关系到政策导向、社会管理、行政执法等各个方面,仅仅依靠一个部门无法完成,必须由部门行为上升为政府行为。

地区成立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王勇智 喀什行署副专员

副组长:段建国 地区工商局党组书记
艾尔肯·麦麦提 地区工商局局长
李昆明 地区质监局局长
古丽尼莎·亚森 地区卫生局局长
艾麦尔江·吐尼牙孜 地区药监局局长
阿力木江·阿西木 地区文体局局长
牛俊民 地区建设局局长
于希铭 地区综治办副主任

成 员:谢 力 地区工商局副局长
支栓成 地区工商局副局长
郑旭光 地区公安局党委委员
陈大虎 地区质监局副局长
归玉东 地区建设局副局长
吐鲁洪·麦麦提 地区卫生局副局长
茹仙古丽·阿不都米吉提 地区环保局党组书记
库来西·巴拉提 地区文体局副局长
买买提卡德尔 地区国土局副局长
贺建生 地区经贸局副主任
巴图尔·阿不来提 地区消防局副局长
阿不都西库 地区安监局副局长
胡 雄 地区农业局副局长
周忠赞 地区林业局副局长
陈秋锋 地区畜牧局副局长
王志刚 地区药监局食品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工商局。联系人:刘柯,联系电话:2524355。
各县市要相应成立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活动领导小组。

(二)部门职责分工

1、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或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综治部门:依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标准,对各县市、各部门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3、质检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工业产品生产、食品生产、计量器具制造、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及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和气瓶充装的生产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4、 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对违章占道、露天无证无照经营的小商小贩进行清理和规范。

5、卫生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或继续从事餐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行为。

6、环保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7、文化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须经文化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8、国土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条例,依法查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9、公安部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10、消防部门:依据《消防法》规定,依法查处未办理消防审核、验收合格手续,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11、安监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取缔未取得经营许可、生产经营环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未在整改期限内履行整改主体责任的经营行为。

12、林业部门:依据《森林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依法查处未经林业部门批准,非法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违法行为。

13、农业部门:依据《农业法》、《种子法》和《农药管理条例》,依法查处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非法从事种子、农药经营的违法行为。

14、经贸部门:依据《煤炭法》,依法查处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非法从事生产、加工、销售煤炭的违法经营行为。

1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部门职责,依法查处未经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行政许可,非法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经营、非法经营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的违法行为。

16、畜牧部门: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依法查处未经乳制品行政许可,非法生产、加工、销售生鲜乳制品和在生产、收购、加工、贮存、销售生鲜乳品过程中非法添加任何物质的违法行为。

三、把握工作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力度

证照管理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基础,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综合协调的职能,并在具体工作中把握以下重点:

一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对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取缔,从重处罚;对经营范围、经营条件基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行为,应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使其合法经营;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免予登记的经营行为,要依法规范管理,不视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下岗工人、城镇失业人员、失地农民、进城谋生农民等弱势群体,要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查处与教育相结合,查处与引导相结合,查处与规范相结合。

二是强化监管,明确责任。要加大对无照经营的日常监管力度,结合监管服务责任区工作的开展,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各工商所要增加巡查次数,加大巡查力度,做到巡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

三是注重实效,突出重点。要加大对无照经营行为易发、多发地域和网吧、娱乐场所、化学危险品等重点行业的监管、巡查力度。对已经取缔的无照经营场所,要定期复查,防止其死灰复燃。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同时,要加强日常监督,按法定程序慎重使用强制措施,防止激化社会矛盾。要根据工作实际,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新规定,探索新的监管方法,推进长效机制建设,确保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常态化、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

四、加强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自觉抵制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良好氛围

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注重发挥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作用,通过媒体宣传、“3.15”宣传活动、法律法规咨询服务、注册年检登记窗口、公益广告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法律宣传,揭露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要充分发挥私营个体企业协会的作用,在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中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树立依法经营光荣、违法经营可耻的观念。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主要任务是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指导督促查处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在吊销、注销、撤销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本级工商部门。

(二)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法律法规宣传,严格执法程序,准确适用法律,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对拒绝、阻碍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需要公安机关配合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请求协助。公安机关在接到协同执法请求后,要积极支持配合,依法严惩暴力抗法行为。对查处行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上报。

(三)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到工作目标清、工作内容清、职能分工清。要签定工作目标责任状,对执法不严、查处不力、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予以核实并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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