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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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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宝政办发 〔2010〕69号

颁布部门:陕西省宝鸡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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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10-08-12生效日期:1900-01-01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宝政办发 〔2010〕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7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和工作任务
  这次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范围是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主要是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抓紧清理、修订涉及乙肝项目检测有关规定的函》(国法秘教函〔2010〕195号)的要求,在这次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中,还应对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涉及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就业,涉及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
  清理工作结束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清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开展清理工作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切实解决规范性文件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努力做到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使规范性文件能够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
  要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这次集中清理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和陕西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切实解决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规范性文件存在的与上位法或上位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问题。同时,要将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与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结合起来,从制度上、源头上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在清理工作中,要注意对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梳理、查找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与这些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该修改的要修改,该废止的要废止。
  要坚持专家论证,民主清理。各单位要将相关规范性文件通过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对存在的矛盾争议或者难以确定的问题,要组织专家、学者座谈论证,听取民意,集中民智。
  三、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按照“分级负责”和“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各级政府和制定机关负责清理,清理结果由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汇总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其中,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具体执行该规范性文件的部门负责清理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因机构改革原执行该规范性文件的部门不存在的,由现在具体实施该规范性文件的部门负责清理。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不适格的,要明令废止;规范性文件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或者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上位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或者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要予以废止;规范性文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但个别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要将处理意见反馈到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报省政府法制办研究。
  在具体工作过程中,各单位要对规范性文件逐条对照,逐项清理,提出处理意见和理由,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要在2010年9月10日前汇总报市政府法制办。
  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于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清理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这次清理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和督促,并确定一位负责同志负总责,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门人员,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集中力量做好清理工作。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上官吉庆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武军、副秘书长张德科任副组长,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协调领导小组要切实负起责任,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清理工作结束后,各级行政机关要通过网络和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清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和协调处理。
  
  附件: 1、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2、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1:
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名 称 制定机关
及制定日期 清 理 意 见 理 由
保 留 失 效 废 止 修 改





附件2:
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文件单位名称
纳入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 总计 件
一、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合计 件) 序号 文件名称 废止日期 备 注



二、已宣布停止执行的规范
性文件(合计 计) 序号 文件名称 宣布停止
执行日期 备 注



三、已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合计 计) 序号 文件名称 修改日期 备 注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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