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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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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宝政办发 〔2010〕86号

颁布部门:陕西省宝鸡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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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10-10-19生效日期:1900-01-01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宝政办发 〔2010〕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严厉打击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肉品市场平稳有序,根据省政府2010年8月20日和9月28日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及省商务厅等六厅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强化畜禽屠宰监管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在全市开展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针对当前影响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市场监管的关键问题及薄弱环节,按照“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区具体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总体要求,上下联动、集中力量,严厉打击制售注水肉、病害肉及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肉品市场秩序,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整治任务

(一)严厉打击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

  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行为,是危害社会和消费者的严重违法行为,是多年来生猪屠宰管理和肉品市场监管工作的痼疾和顽症。经过近年来的反复整治,我市肉品质量总体良好,市场运行稳定。但由于受多种因素影响,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违规行为仍然存在。针对这些问题,各县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依法严厉查处对生猪注水、注入其他物质以及为上述活动提供场所等违法行为,对发现注水窝点的,要采取断然措施,坚决予以打击取缔。对屠宰厂(场)为生猪注水、注入其他物质或屠宰注水猪的,要立即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要坚决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资格,并按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陕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严从重予以处罚。

  (二)坚决取缔私屠滥宰违法违规行为

  私屠滥宰现象具有隐蔽性、流动性、复发性等特点,取缔难度较大,整治任务繁重。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亲自挂帅,抽调得力人员立即组织开展拉网式排查,重点对多发时段、城乡结合部、肉食品加工比较集中的区域实行严密监控,发现私屠滥宰、冒用或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并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严惩不法分子。要严肃查处定点屠宰厂(场)出借(租)、转让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并进行严肃处理;对为私屠滥宰提供场所或储存设施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从重处以罚款。

(三)全面开展肉品市场督查

  全市各级商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集中清理整顿,对不符合设置规划,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定点屠宰企业,要坚决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并依法予以公示。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具备基本的肉品品质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是否按照检验程序进行操作,是否按要求对不合格的肉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检验证章的情形。对出厂(场)未经品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猪肉产品,要依法对屠宰厂(场)及其主要负责人从严从重处理。

  各级农业(畜牧)部门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对生猪屠宰(厂)场原有《动物防疫合格证》重新登记,并加强对检验检疫人员的教育管理,坚决杜绝病害猪入场及病害肉、注水肉出场。

  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强对肉制品生产企业原料肉采购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原料肉行为,督促肉制品加工企业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开展生产活动,确保肉制品质量安全。

  各级卫生部门要对餐饮服务经营单位、集体伙食单位食堂采购的猪肉及其产品开展专项检查,严肃查处采购、使用私宰肉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肉及其产品等行为。同时,要督促相关单位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等制度,确保肉品来自定点屠宰厂(场),并检验检疫合格。

  各级工商部门要落实好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责任,严把肉品市场准入关,坚决杜绝不合格肉制品进入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流通领域。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搞好沟通衔接,协调解决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全市肉品质量安全。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10月上旬)

  各县区、市级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好专项整治工作。同时,要成立联合执法机构,落实人员、经费和车辆,并抓紧开展各项工作。

  (二)集中整顿阶段(2010年10月中旬—2011年5月上旬)

  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整治工作任务,组织执法力量,进行拉网式排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执法人员,对注水肉、私屠滥宰行为进行专项督查,并结合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加大对屠宰企业的集中清理。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或联合对养殖场、定点屠宰厂(场)、肉制品加工企业、餐饮企业、肉品流通场所以及私屠乱宰窝点、肉品非法加工窝点进行专项检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5月中旬)

  各县区、各部门要采取自查自纠与交叉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一次“回头望”,防止出现漏洞和反弹。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省市的要求,组织联合督查组对重点县区、重点企业、重点目标进行核查验收,对工作好的县区和单位进行表扬,对工作差的进行通报批评。在此基础上,各县区、各部门要及时总结专项整治情况,巩固整治成果,并于2011年5月15日前将整治情况报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和省商务厅(省定点办)。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市场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 袁军晓 副市长

副组长 张积勤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田力 市商务局局长

成 员 李均良 市商务局副局长

刘晓中 市公安局副局长

   郝恩让 市农业局副局长

张新文 市卫生局副局长

李仓岐 市工商局副局长

周永柱 市药监局副局长

李海燕 市质监局政治部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市畜禽定点屠宰办公室),市商务局副局长李均良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专项整治活动的各项日常工作,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各县区也要进一步强化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保障经费、人员、车辆到位。市级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措施,落实整治任务,实现整治目标。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配合

各县区、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主动沟通、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形成对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市场监管的高压态势。要建立定点屠宰管理和肉品市场监管专项整治工作协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实现对肉品产销环节的全过程监管。

(二)健全长效机制

  各县区要督促相关部门,建立屠宰企业信用档案及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以及违规退出机制,并根据企业信用记录状况分类监管,切实提高监管效能。同时,要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建设城市肉品质量信息可追溯系统,强化溯源管理,打造肉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体系。

  (三)加大打击力度

各县区、各部门要严肃查处私屠滥宰、制售病死肉、病害肉、注水肉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涉嫌犯罪的行为,要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社会反响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大肉品安全案件,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快速有效惩处违法犯罪分子。同时,要严厉打击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宣传教育

  要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宣传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取得成效和典型案例,使消费者初步掌握辨别注水肉和病害肉的方法,让屠宰企业承担起应尽的社会义务和责任,在遵法守纪、诚信经营的前提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同时,要积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整治工作,为专项整治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充分发挥“12312”、“12315”等服务电话作用,为群众提供快速、便捷的举报、申诉、投诉和咨询渠道,进一步拓宽专项整治案件的线索来源,形成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群防群治局面。

  (五)及时报送信息

各县区要严格按照《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信息报送工作,自2010年11月起,每月10日前要按附表要求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上报本县区上月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上报,确保信息及时畅通。

信息报送地址:市行政中心1号楼14层(市商务局)

电子邮箱:bj3260747 @163.com

联 系 人:朱宏伟 秦颖霞 电 话:3260746



附件:宝鸡市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市场专项整治活动情况

统计表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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