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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高速公路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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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临政办发〔2010〕68号

颁布部门: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10-09生效日期:1900-01-01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高速公路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0〕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保障全市高速公路重点工程建设顺利推进,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速公路重点工程建设事关我市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大局,沿线有关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协调配合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单位做好征地拆迁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定程序组织实施。
二、高速公路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统一组织、辖区负责、部门联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谐有序”的原则,集中时间,集中精力,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征地拆迁任务,为高速公路重点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三、高速公路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由临汾市高速公路建设领导组组织协调,沿线县市区政府是辖区征地拆迁工作的主体,对辖区内征地拆迁工作负总责,并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拆迁实施细则,根据工程进度及时完成征地拆迁任务。
四、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单位依法按程序办理有关征地拆迁手续,(包括提供有关图纸资料,提供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林地情况等),及时同沿线各县市区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协议,配合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拆迁,项目单位应确保征地拆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五、征占用永久性土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晋政发〔2009〕38号文件执行,由国土资源部门依照地类制定细则,负责组织实施;征占用林地由林业部门负责协调;其他涉及公路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六、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大型水利和公路设施,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方案结合省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经双方协商后签订协议予以补偿,限期进行改迁。如有争议,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评估、评审后执行。
七、拆迁房屋建筑及地面附着物标准参照晋国土资发〔2007〕193号文件,由建设单位、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被征地拆迁权属人,共同调查经签字确认后有效,作为签订补偿协议的依据。
八、拆迁临时安置搬迁费、过度费标准,参照《临汾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临政发〔2005〕32号)规定条款。
九、被拆迁厂矿企业的补偿工作,结合当地实际,由项目单位同地方政府及有关单位共同组织调查,依法进行评估,参照晋政发〔2004〕48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未尽事项,由有关县市区、有关部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单位与被拆迁单位商定补助补偿标准。
十、对违法、违规、抢建、抢种、抢栽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机井、树木、农作物等不予赔偿,并限期自行拆迁清理,不及时清理影响工程施工的,依法予以处理。
十一、拒绝、阻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辖区公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要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虚假冒领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沿线各级政府要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确保重点工程稳定有序进行,确保征地拆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征地拆迁专项资金。要认真做好建设资金审计工作,不得因征地拆迁影响正常施工。
十四、被征地农民失地保险工作,由有关县市区、项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及时拨付相关资金。
十五、本通知适用于临汾市辖区内列入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未尽事宜,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国家、省出台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按新标准执行。

附:临汾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二○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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