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加快本溪水洞温泉旅游度假区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 本政发〔2010〕10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人民政府加快本溪水洞温泉旅游度假区发展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加快本溪水洞温泉旅游度假区发展优惠政策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温泉旅游大省的要求,推进本溪水洞温泉旅游度假区建设,市政府决定,对在度假区总体规划20平方公里范围内,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一、投资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上缴的土地出让金,扣除国家和省提留上解部分,其余收益全部用于支持度假区基础设施建设。 二、从经营之日起,投资方所上缴的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由受益财政给予前3年全额免征、后2年减半征收的返还支持。 三、免征市、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按照省财政和省服务业委的规定,对特色旅游景区、景点设施建设发生的金融机构贷款,给予一年期贷款利息50%-80%的贴息补助。每个项目贴息额最高不得超过200万元。 五、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度假区项目开发建设。 六、入驻度假区企业的注册、立项、环评、审批等事项,由本溪水洞温泉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给予“一站式”服务。 七、对引资者以年度为单位、按实际到位资金额度(5000万元以上项目)1%给予奖励。 八、入驻度假区投资强度大、市场前景好、牵动作用强的重大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