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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产权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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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丹政发〔2010〕12号

颁布部门: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4-12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加强土地产权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的通告

丹政发〔2010〕12号


为规范土地交易秩序,整治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维护土地产权人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丹东市城区(指元宝区、振兴区、振安区、边境经济合作区行政辖区,下同)内土地转让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格土地产权管理,依法开展土地登记。丹东市城区内所有使用土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没有依法登记的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二、规范国有土地交易秩序,整治非法转让土地行为。未经依法批准,单位和个人之间买卖、出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属于违法行为,协议无效,转让和出租收入上缴财政。因司法裁决造成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足额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其它税费,然后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应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本通告发布前已经转让土地使用权但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查符合转让条件的,补缴相关税费和土地出让金后,补办登记手续。逾期拒绝申报的,按非法转让土地查处。征地动迁补偿时,土地权利人的名称以及土地的用途、面积以土地使用证为准。
三、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私下买卖土地,全面推行净地出让。丹东市城区内的房地产开发用地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补偿、统一搬迁。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得与企业和个人私下协议买卖土地。开发用地一律通过政府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取得。
四、加强城市郊区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严禁倒买倒卖宅基地。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村办企业、供销社、撤并的小学校等用地,必须先征为国有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才能对外转让。城市居民未经依法批准到农村买房占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别墅、酒店、商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过户登记。严禁倒买倒卖农村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五、建立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确保土地交易规范有序。土地交易市场正式运行以后,不论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还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都必须在市场内公开进行,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单位和个人在场外私下协议买卖土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过户登记。
六、清理消化闲置土地,严防囤积土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全市土地开发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依法打击囤积土地、炒卖地皮的不法行为。违反土地出让合同规定,闲置土地时间达到1年的,要依法交纳土地闲置费;达到2年的,政府将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囤积的土地以及按招商优惠政策取得的土地,未达到法定条件和投资协议的规定,不得对外转让。有闲置土地的企业,不得再申请新增建设用地,不得再参与招标、拍卖、挂牌等土地竞买活动。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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