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0]2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30号)要求,现将《喀什地区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的具体情况,请及时与行署法制办公室联系。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喀什地区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现就我区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重要意义 规范性文件是政府机关履行行政职能,依法管理地区政治、 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重要依据。近几年,一些县市和部门制定出台政策性文件,不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违法创设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收费,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因此,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各项制度,对规范性文件定期进行清理,意义重大,十分迫切。 二、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工作范围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中央、自治区实行垂直管理的机构)是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责任单位,清理的范围是2009年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人民政府和所属部门开展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清理的具体工作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实施。 三、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工作任务 (一)细化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标准。按照自治区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的; 2、实行地区封锁、限制或者歧视外地产品和企业的,或者越权规定优惠政策的; 3、进行行业垄断,保护行业产品,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 4、设定或者变相设置行政审批,违法设立收费、基金、集资、摊派,违法规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 5、违法改变或者增加执法主体,增设检查站点,聘用临时执法人员的; 6、改变法定执法程序,增加管理相对人负担,或者减少法定程序,缺乏公开和透明的; 7、依据缺失; 8、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规定。 (二)做好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要认真审查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适应当前和今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规定的措施是否有利于法律的实施,有利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否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和群众的普遍承受力,是否存在文件内容相互矛盾、“打架”、部门职责交叉问题等,根据情况做出修改。 对于政府机关与党委等有关机关、组织联合发布的文件,文号为政府机关的,也应当清理。清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与相关机关沟通,提出建议;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由牵头部门进行清理,征求联合发文单位意见后,共同提出清理建议。需要修改的,应当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规范运作,完善制度。《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规定:“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规范性文件清理、评估工作是一项应当长期坚持的工作。各县市、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备案规定和行署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定期清理和评估的各项制度,做到管理规范,运转协调,监督有效,坚持不懈。 四、开展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3月15日至3月30日):制定工作方案,动员部署阶段。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都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从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中央、自治区驻喀单位要参照本方案做好此项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方案务于2010年3月30日前报行署法制办公室。 第二阶段(4月1日至7月30日):梳理、评估、审查阶段。 各级行政机关要对2009年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认真评估,准确把握。逐一研究是否存在需要修改、废止的情形,提出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理由;需要修改的,应当及时重新制定。 第三阶段(8月1日至9月20日):决定和公布阶段。编制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做出清理结果的决定;通过网站、办事窗口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同时按照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送备案。 第四阶段(9月21日至11月20日):总结、验收阶段。 总结清理工作情况,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向行署报告;行署对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的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迎接自治区的检查验收。 五、加强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组织领导 此次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数量多,时间跨度大,涉及领域广,专业性强,工作量和工作难度都很大。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加强组织领导,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如期完成工作任务。各部门要加强与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联系,及时沟通协调,理顺管理职能,杜绝行政机关缺位、越位、错位现象。同时,要加强与行政监察部门的联系,完善规范性文件违法责任追究机制。对清理工作迟缓或者未开展的,要及时督促改进,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期改进。强化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