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汕尾市本级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10〕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本级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汕尾市本级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项目 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自1999年以来,我市先后进行了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1225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共3批671个,减幅为49%。目前保留行政审批事项554项(其中行政许可454项,非行政许可100项)。通过开展全面清理工作,进一步推进了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仍不能适应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主要表现在审批项目仍然较多,审批行为还不够规范,审批监督机制还不完善,办事效率还不够高,各地、各部门改革进展不平衡等。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实现我市科学发展新跨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富县强镇事权改革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09〕33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1号)和《关于做好新一轮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0〕27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政策法规,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继续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优化审批职能配置,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着力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加快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通过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有利于实现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的新型行政审批管理体制。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创新政府管理理念,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审批管理体制;改进审批方式,建立规范高效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加强审批监督,建立严密完善的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 (三)基本原则。 1. 坚持合法、科学原则。设定行政审批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必须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有利于政府实施科学管理。对依法设定但已不合理或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予以清理,并依照法定程序向设立机关提出调整建议。 2. 坚持规范、效能原则。要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管理行政事务、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把精简行政审批项目与规范行政行为结合起来。完善公开办事制度,实行“阳光审批”,规范审批自由裁量权,实现审批的公正和廉洁。要规范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3. 坚持权力、责任相一致原则。坚持“谁审批、谁负责”,按照审批权与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 4. 坚持管理重心下移原则。按照权责统一、运转协调和“能放都放”的要求,以增强基层政府发展经济社会的主动权为出发点,下移管理重心,减少管理层级,赋予基层政府更多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权和决策权,提高工作效能,增强竞争力。 5. 坚持体制机制创新原则。改进政府管理方式,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和管理手段创新,充分运用电子信息网络等现代管理技术,提高管理效率,加强监督管理,不断提升行政服务水平。 二、组织机构 调整充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王世顶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邱伟南、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莫汉镇为副组长,成员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监察局、法制局、编委办、经贸局、财政局、民政局、外经贸局、工商局、物价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日常工作,并根据国家和省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要求,指导有审批和备案职能的市直部门开展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 三、清理范围、清理标准和工作任务 (一)清理范围。对现有的554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行政许可454项,非行政许可100项,以及依照其他依据设定的行政审批收费项目等进行清理。 (二)清理标准。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省本级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09〕8号)执行。 (三)工作任务。 1. 继续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 根据行政许可法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对市本级政府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 2. 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 经过清理后保留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及备案事项,经市政府审批后统一编制目录,向社会公布。凡未列入我市保留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及备案事项目录的项目,任何单位不得实施审批和备案。 3. 进一步完善审批监管体系 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审批项目的受理、承办、批准、办结和告知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并定期在网上进行通报。同时,建立健全行政审批项目动态评估机制,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审批项目,依法定程序向设定机关提出调整建议。 健全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审批机关应严格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对审批对象实施有效监督。对审批机关超越职权审批或者不按规定实施审批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审批部门负责人和审批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监察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四、实施步骤 (一)部署阶段(2010年5月)。贯彻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动员工作,部署我市本级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 (二)清理阶段(2010年6月)。有审批和备案职能的市直部门对现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及备案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提出拟保留、取消、调整、下放和转移的清理意见及目录;逐项提出流程优化方案和意见,制定新的办事指引和审批流程图(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事项,主责部门要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引和审批流程图),明确前置审批环节、下移管理事项及配套事项、下移方法、压缩时间、责任科室等内容;拟定本部门行政审批管理制约机制。清理结果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审核阶段(2010年7月至8月)。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有审批和备案职能的市直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意见及流程优化方案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就拟取消或调整的项目分别与职能部门进行协商,并在充分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专家学者及各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与职能部门签定确认函。并拟定2010年我市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清理意见及目录,提交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公布阶段(2010年9月)。经市政府批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布2010年我市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备案事项清理结果及保留、取消、调整、下放、转移的目录,同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各部门网站上公布。 (五)监督阶段(2010年10月后)。《汕尾市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公布实施后,由市监察局牵头,在市发展和改革局、法制局、编委办、经贸局、财政局、民政局、外经贸局、工商局、物价局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不定期对各单位执行新行政审批项目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各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提高对本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我市当前机构改革工作,根据“三定”方案,抽调熟悉情况、了解政策的人员组成清理工作组,负责清理工作,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一名具体负责的领导和联络人,确保按期限、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二)加强协同配合。在开展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过程中,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清理工作。涉及其它单位参与的联审或会审的各类审批项目,主审单位要主动与有关单位协调,提出实施联审或会审的具体办法。 (三)严肃纪律。各部门在这次行政审批清理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进行自查和清理。要严格按要求如实填报清理事项,不得漏报或瞒报;对发现漏报、瞒报或其他弄虚作假情况的,由市监察局视情况予以通报。对在这次清理工作中设置人为障碍,不按要求配合审查审核认定,对清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