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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突发性污染事故重大环境纠纷环境监理和环境监测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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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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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环保办〔1999〕204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环保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管理

颁布日期:1999-06-09生效日期:1999-06-09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上海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1998〕52号)精神,结合环境监理、环境监测特点,特制定我局突发性污染事故和重大污染纠纷环境监理和环境监测预案。

1、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是上海市突发性污染事故、重大污染纠纷调查处理的职能部门。

(1)市环保局办公室为市环保局处理突发性污染事故、重大污染纠纷的接报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工作时间由办公室值班,非工作时间由当班值班人员值班)。市环保局办公室接报后应立即向分管局领导和值班局领导报告。

市环保局各部门和区、县环保局接报的突发性污染事故和重大污染纠纷情况应及时向市环保局办公室报告。

(2)分管局领导和值班局领导接报后,就成为该突发性污染事故、重大污染纠纷处理的指挥长,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工作。

指挥长应根据案情的实际情况,向下列单位或部门发出立即到达现场处理的指令:区、县环保局;市环保局有关处室;市环境监理所、市环境监测中心。市辐射环境监理所等。

2、上海市环境监理所、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辐射环境监理所是上海市环保局突发性污染事故、重大污染纠纷实施调查处理的现场执法队伍。

(1)市环境监理所、市环境监测中心、市辐射环境监理所实行每天24小时值班制度(工作时间由办公室值班,非工作时间由当班值班人员值班),并成立相应的应急监理小组和应急监测小组。监理小组和监测小组平时应做好物品、器材、交通车辆、个人防毒(氧气)面具及文书等必要准备。一旦接到指挥长指令,1小时内必须出发,并立即赶赴现场。

(2)监理、监测人员到现场后,应立即进行现场调查、取样和侦检工作,并做好记录和执法笔录。在现场处理过程中、处理后,监理、监测部门的现场负责人应将现场情况或处理情况及时向指挥长口头报告。监理的书面调查报告应在现场处理后的24小时内向市环保局提交,监测分析结果和报告一般在送到实验室的24小时内向市环保局提交,特殊项目48小时内提交。

3、市环保局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责部门对监理报告、监测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后,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局领导审批后作出处理决定,或根据要求报市人民政府。国家环保总局及有关部门作出决定。由区县环保局直接处理的,由区县环保局作出处理决定,报市环保局备案。

4、各区、县环保局、市环境监理所、市环境监测中心、市辐射环境监理所须按本预案做好本部门的实施预案。

附:突发性污染事故、重大污染纠纷应急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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