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实行进口废物“进口废物登记单”和“进口废物报告单”填报制度的通知

关于实行进口废物“进口废物登记单”和“进口废物报告单”填报制度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沪环保控[1996]427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环保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物

颁布日期:1996-10-23生效日期:1996-10-23

各废物进口单位、利用单位:
      为加强进口废物的监督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切实贯彻执行“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环控[1996]204号),我局决定从即日起,对进口废物实行“进口废物登记单”和“进口废物报告单”填报制度。现就有关填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口废物登记单”、“进口废物报告单”均由持有“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单位负责填报。本通知附件中随附“进口废物登记单”、“进口废物报告单”(样张)及“填报须知”,各填报单位可按“样张”复印(统一用A4纸)后,根据“填报须知”按期、如实进行填报。
二、本通知下达前,凡本年度第一、二、三季度未进行“进口废物报告单”填报者,应在收到通知后半个月内分别进行补报。
三、“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背面附印的“废物进口登记表”按“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环控[1996]629号)的要求继续使用。各持有“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单位应认真登记、妥善保管,以备再次申请进口废物时作为必要的申请材料,随“申请报告”同时提交市环保局。
四、废物的进口单位或利用单位,在废物入境后的运输、贮存、加工利用过程中,若发现进口废物中夹带生活垃圾、有害废物,或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应及时向市环保局和所在地区县环保局报告。市环保局和区县环保局有权对废物的进口单位和利用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特此通知。


附件:1、进口废物登记单.doc  

   2“进口废物登记单”填报须知.doc  

   3、 进口废物报告单.doc  

   4、“进口废物报告单”填报须知.doc

同地区相关
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超高层建筑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气瓶充装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质量日常考核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
上海市高处作业安全指南(简版)
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管理办法》 《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评估管理办法》《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的函
上海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同专业相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消防水源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池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安徽省地下水管理条例
同行业相关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管理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与安全生产落后技术装备淘汰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国际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
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2025年修订)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变更实施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襄阳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