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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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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汕劳社函[2008]455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劳动保障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

颁布日期:2008-10-20生效日期:2008-10-20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1号),现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老工伤人员认定问题
    老工伤人员申报、认定办法参照现行工伤认定办法进行。
    (一)申报。
    用人单位或个人应当于2009年12月30日前向所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并按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首页注明“老工伤人员”字样);
    2、老工伤人员身份证或其它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原始病历、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4、事故发生时所在单位记录事故发生经过及处理结果的原始资料或其它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用人单位整体参保及老工伤人员参保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职工档案。
    (二)受理和审核。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现行工伤保险管辖范围受理,并严格对原始资料、职工档案进行审核,保留复印件,退还原件。
    (三)认定和上报。
    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开展调查取证,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出具认定书。同时,对经认定的老工伤人员进行造册登记,并按季度上报市局备案,市局将进行不定期抽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老工伤人员加以标识,严格按粤劳社发[2008]21号文的规定支付待遇。
    二、调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发标准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限,即60个月的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2008年10月底完成调整,于2008年11月1日起按新标准计发。
    各地在执行中所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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