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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办法(2011年修订)(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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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佛安监〔2011〕224号

颁布部门: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体系与认证

颁布日期:2011-12-14生效日期:2011-12-14

各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安委会《广东省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意见》(粤安〔2011〕10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局《印发佛山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安监〔2011〕196号)的部署和安排,推动全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我局根据实际,对《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印发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反映,联系人:何江涛,电话:83997625。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办法(2011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促进企业本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等行业除外,下同)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含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考评标准由市审核公告)企业的评定,申报国家和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评定办法执行。
第三条  凡国家、省已颁布实施标准化评定标准的相关行业,按照国家、省的评定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达标情况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达标标准执行。
国家和省尚未颁布实施标准的行业或规模以下的工贸企业,可按照《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以下简称《评分细则》)开展市级标准化创建达标工作,评定结果总得分达850分以上、无否决项不符合要求的方为达标。
第四条  全市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和相关领域的规模以上企业要在2013年底前实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和领域的规模以下企业要在2015年前实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工作,核准和公告工贸企业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名单。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评审工作。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初步审核申报企业《评估报告》。
第六条  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定佛山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作为全市工贸企业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评审组织单位,承担工贸企业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的评审组织工作。
第七条  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推荐并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相关人员,应经过专业评审培训并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第八条  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企业的评估、申请:
(一)企业应成立评估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估工作。评估小组应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工会的代表组成,原则上不少于5人。评估小组应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运行情况,依据相关行业评定标准逐项进行考评,并编制并完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及格式见附件1)。
(二)无自主评估能力的企业可委托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公告的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开展评估帮扶工作,评估小组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企业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委托的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的考评员组成,其中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的考评员不少于3名。考评小组应结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运行情况,依据相关行业评定标准逐项进行考评,编制并完成《评估报告》。
第九条  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评审组织:
(一)企业经评估达到国家、省、市有关行业达标标准要求的,将《评估报告》连同《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见附件2)一份报所在地的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评审。
(二)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可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筹以政府购买社会中介服务方式,聘请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资质和能力的评审机构实施。
(三)对规模以上企业,评审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应当派出不少于4名评审人员和1名评审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照企业开展标准化创建所采用标准的有关规定逐项开展评分评审工作,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列出明细和提出整改建议或意见,做出企业是否达标的结论性意见,并按要求填写《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表》(见附件3),评审时间不得少于1天。
(四)对规模以下企业,评审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应当派出不少于2名评审人员和1名评审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按照《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现场评审表》的有关要求开展评审工作(见附件4),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列出明细和提出整改建议或意见,做出企业是否达标的结论性意见。
(五)对评审达标的企业,经申请企业盖章、评审单位加具意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连同企业申报资料一并送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评审组织单位进行资料审核。对评审不达标的企业,按程序退回企业要求整改后重新上报评审。
(六)各评审单位在开展评审工作时,应登陆佛山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应急管理平台,对评审企业的“一企一档”电子信息资料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条  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核准、公告: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对申请企业现场进行抽查。对审核达标的企业,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核准公告并由评审组织单位发放相应的证书。
对审核不达标的企业,退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程序要求企业整改后并重新上报。
第十一条  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在达标公告的有效期内,须每年对照相应的评定标准,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将作为标准化达标有效期满后延期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企业应于标准化达标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所在地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延期申请表》(见附件5)及三年公告期内每年的《自评报告》,经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现场审查,对现场审查符合延期要求的企业,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具意见后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予以延期公告并由评审组织单位换发证书。
第十三条  凡被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开展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中介机构,不得在该辖区内开展与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有关的中介咨询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机构、评审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类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要求认真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确保工作质量,凡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或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若发现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在评定公告的有效期内,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运行情况存在不符合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重大问题或安全生产条件降低而导致死亡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则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称号,并由评审组织单位收回证书。
第十六条  为保障工作的延续性,《评分细则》颁布实施后,原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佛山市工矿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考评指引(试行)》、《佛山市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考评指引(试行)》同时废止,对已开展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A类企业创建并经核准公告的企业,经资格确认后直接过渡为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对正在按照以上两项标准开展达标创建工作的企业,应按新标准进行改进和完善后重新按新的申报程序申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起施行,有效期一年,由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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