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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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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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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辽安监管四〔2011〕125号

颁布部门: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体系与认证

颁布日期:2011-08-29生效日期:2011-08-29

各市、绥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辽宁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管理办法(暂行)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全省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培训工作,保证标准化培训质量,根据《辽宁省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安委〔2011〕5号)、《辽宁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暂行)》(辽安监管四[2011]115号)、《辽宁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辽安监管四[2011]116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冶金等工贸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管人员,标准化评审专家、评审单位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人员),标准化培训教师及企业标准化自评员的安全培训及继续教育工作。

  三、全省冶金等工贸企业标准化培训工作,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统一组织领导,并委托省安全生产协会具体指导和协调,由具有安全生产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四、评审人员、培训教师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管人员的标准化培训工作,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宣传教育中心(以下简称省局宣教中心)负责。企业标准化自评员培训工作,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申请二级以上标准化企业自评员的培训工作,由省局委托二级以上(含二级)培训机构负责。申请三级标准化企业自评员的培训工作,由各市评审组织单位委托三级以上(含三级)培训机构负责。

  五、培训内容

  (一)各级安全监管人员标准化培训主要内容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宁省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等国家及省相关文件政策解读;《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解读;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及考评办法解读;《辽宁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暂行)》、《辽宁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文件解读。

  (二)标准化培训教师主要培训内容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宁省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等国家及省相关文件政策解读;《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解读;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及考评办法宣贯;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及适用新技术介绍;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

  (三)标准化评审人员及企业标准化自评员培训主要内容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解读;《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解读;冶金等工贸企业标准化考评办法及评审管理办法解读;冶金等工贸企业标准化评定标准解读;工贸行业企业危险源辨识、事故隐患排查方法;工贸行业企业事故预防和控制等。

  六、申请开展标准化评审工作的评审人员、企业标准化自评员和从事标准化培训的教师,必须具备国家及省规定的相应条件,其中评审人员应具备《辽宁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辽安监管四[2011]116号)规定的条件。其他有关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标准化培训教师条件

  1.具有10年以上安全管理经验,或具有5年以上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经验;

  2.具有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或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等。

  (二)企业标准化自评员条件

  1.负责本企业标准化创建自评工作,并是企业标准化创建自评小组成员;

  2.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3.具有5年以上安全管理经验,并经所在单位推荐确认。

  七、标准化评审人员、培训教师,企业标准化自评员应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由培训机构颁发合格证书。

  八、受委托从事标准化培训的培训机构,应该聘用经省局宣教中心培训合格的标准化培训教师,开展相关培训工作。

  九、省局宣教中心负责统一编制各类人员标准化培训提纲、考试大纲,并建立试题库,报省局批准后,由负责标准化培训的机构组织实施。

  十、企业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的标准化自评员,在本单位开展创建前3个月或标准化周期性考评前3个月,应主动申请参加相关标准化业务培训。

  十一、标准化培训收费应严格按照现行的安全生产培训收费办法执行。

  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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