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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暂行)(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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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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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辽安监管四〔2011〕115号

颁布部门: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体系与认证

颁布日期:2011-08-09生效日期:2011-08-09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0年6月28日被《辽宁省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辽应急规范〔2020〕1号)废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市、绥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辽宁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暂行)》,业经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辽宁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暂行)

  为了规范全省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8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采取自评、申请、评审、审核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的方式进行。

  二、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和三级企业。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审核公告;二级企业由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审核公告;三级企业由各市、绥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市局)审核公告。

  三、冶金等工贸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具备的条件:

  (一)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二)申请一级企业的,应为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9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

  (三)申请二级的企业,应为规模以上企业,以及安全基础条件好的生产经营企业。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8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员未超过1人;

  (四)其它证照齐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企业,可以申请三级企业。申请三级企业的,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生产安全事故累计死亡人员未超过2人。

  行业评定标准中的企业安全绩效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条款执行。

  规模以下企业及没有国家评审标准的行业企业,按照省或市统一制定的通用标准开展标准化创建并评审。

  四、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标准:

  各单位、企业评审依据相应的评定标准(或评分细则,下同)采用评分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评审标准如下:

  一级:评审评分大于等于90分(大型集团公司90%以上的成员企业评审评分大于等于90分);

  二级:评审评分低于90分,大于等于75分(集团公司80%以上的成员企业评审评分大于等于75分);

  三级:评审评分低于75分,大于等于60分。

  评定标准满分不是100分的,按100分制折算。

  五、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

  (一)企业自评:企业成立自评机构,按照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二)申请评审:企业根据自评结果,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同意后,提出书面评审申请(评审申请格式见附件1)。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经省局同意后,向中国安全生产协会提出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市局同意后,向省安全生产协会提出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县区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向市级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

  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工作。文件、材料符合要求的,报相应安监部门审核同意后,通知企业自行聘请经省局审核公告的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不符合要求的,报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同时由评审组织单位函告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

  (三)评审与报告:评审单位应按照相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报告(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2)后,将评审报告、评审工作总结、评审结论原件、评审得分表、评审人员信息等材料报评审组织单位。评审组织单位初步审查后,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及评审得分表等相关材料,报送审核公告的安监部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书面通知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经申请企业同意,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后重审;或根据评审实际达到的等级,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相应的安监部门申请审核。

  评审工作应在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不含企业整改时间)。

  (四)审核与公告:负责审核公告的安监部门,对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书面通知评审组织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颁发证书和牌匾:经各级安监部门公告的企业,由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相应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

  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由总局统一监制,统一编号。(证书样式见附件3,牌匾样式见附件4)。

  六、省局确定辽宁省安全生产协会为二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三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由各市局根据评审组织单位条件及工作实际,研究确定并报省局审核批准。二、三级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由省局审核确定后另行公告。

  七、评审单位按照不同行业的评定标准,对申请企业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评审。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可以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八、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企业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到期复评,经评审单位复评合格,报相应评审组织单位审核,并经相应安监部门审核公告,由评审组织单位换发证书、牌匾。

  九、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的,由原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称号: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不接受检查、抽查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一级企业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所属成员企业10%以上发生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一级、二级、三级企业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半年内须申请复评,复评不合格的;

  (六)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产品品种和工艺过程发生重大改变,迁移地址,增加分场所,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场所),半年内须申请复评,复评不合格的;

  (七)企业再次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的企业,应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牌匾,由省、市局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经原评审单位评审,符合二、三级企业要求的,方可重新颁发原证书、牌匾。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十一、冶金等工贸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定,并形成自评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报告,须按有关规定抄报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和安监部门备案。

  十二、评审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要求开展考评的相关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质量,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十三、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各级安监部门视情况组织日常检查、抽查,并对检查、抽查情况进行通报。企业在考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不接受检查、抽查,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称号。

  十四、冶金等工贸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时需要咨询服务的,可自行选择评审单位进行咨询服务,咨询费用经双方协商解决。

  十五、沈阳市为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试点的城市,可先行先试,自行制定考评办法,报省局备案。

  十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

  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样式

  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牌匾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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