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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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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佛府〔2021〕13号

颁布部门:佛山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1-08-03生效日期:2021-09-16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佛府〔2021〕13号

  为落实碳达峰和碳中和的战略部署,推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加快能源结构调整优化,推动我市碳排放达峰,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扩大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并进一步完善禁燃区内燃烧设施的管理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佛山市全市行政区域均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二、单台出力35蒸吨/小时及以上锅炉、火力发电企业机组锅炉禁止燃用的燃料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第Ⅱ类燃料组合类别执行。其他燃烧设施禁止燃用的燃料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第Ⅲ类燃料组合类别执行。

  三、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

  四、在禁燃区内已建成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按下列规定加强管理:

  (一)单台出力35蒸吨/小时及以上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含火力发电企业机组锅炉)应当拆除,或改燃清洁能源,或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二)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陶瓷行业,喷雾干燥塔应当燃用清洁能源或完成陶瓷行业烟气深化治理。

  (三)燃用高污染物燃料的玻璃企业应当在2022年12月31日前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燃清洁能源的玻璃企业应当同时完成烟气深化治理。

  (四)因生产工艺等客观条件制约,经论证需沿用高污染燃料并配置高效治理设施外,其他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拆除或改燃清洁能源。

  五、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增高污染燃料销售点。现有的高污染燃料销售点,除本通告第四点规定的当前可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单位外,不得向本市内其他组织或个人销售高污染燃料。

  六、国家或广东省发布相关行业、燃用设备、燃料等新的强制性排放标准,或者对相关行业提出更严格烟气深化治理要求、燃料管理要求的,从其新标准、新要求实施。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八、本通告不适用于能源保障供应应急情况。能源保障供应应急情况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清洁能源供应情况自行确定。

  九、本通告从2021年9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佛府〔2017〕72号)同时废止。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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