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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及周边环境规范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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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武政规〔2014〕8号

颁布部门:武汉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筑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4-05-23生效日期:2014-05-23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减少工程建设活动对市容市貌、市民出行和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努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意识

  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及周边环境的规范管理,是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我市争创全国卫生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的重要工作内容,对提升我市人居环境质量、塑造城市文明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重点围绕“打围、降尘、清渣、便民”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着力解决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扰民问题,全面提升我市建设工程管理水平。

  二、明确标准,规范管理

  (一)严格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

  全市各类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应当制订文明施工和地下管网安全保护专项方案;合理设置便民通道及施工标志图牌,公开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施工公示牌、夜间施工公示牌等,接受社会监督;规范工地围挡(围墙)标准,保持围挡(围墙)干净、整洁,无破损;进、出道口必须作硬化处理,并设置冲洗保洁设施,配备保洁人员,严禁车辆带泥上路;施工材料堆放整齐,垃圾及时清运;非施工作业区裸土覆盖;周边破损道路及时修复,保持周边道路通行顺畅。在以上共性要求的基础上,还应做到:

  1.房屋拆除工程应当以防尘为重点,采取打围、洒水、清渣等措施,降低对城市环境的污染;加强人员值守,防止向场内倾倒垃圾。

  2.园林工程植物材料到场后应当及时栽植,不能及时栽植的,应当在适当区域予以假植;临时堆放各种散状建材时,堆放位置下部必须铺垫材料布;土方回填完成后,必须将路面泥土冲洗干净。

  3.电力、照明、信息、燃气、热力管线工程附属箱柜应当科学设计、合理定点,采取入室、绿化遮挡等方式进行隐蔽。燃气、热力管线工程在沿车行道、人行道施工时,应当在管沟沿线设置警示标志,完工后管道沿线设置路面标志。

  4.建设储备土地应当加强现场人员值守与封闭管理,保证围墙美观干净整洁和现场环境卫生,对现场裸土采取种植快速生长植物等覆盖措施。

  (二)加强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规范管理

  1.严格封闭施工要求。各施工现场要按照审批的占道施工方案打围施工,打围10个工作日内必须开工建设,工程完工3个工作日内须拆除围挡,恢复交通。

  2.严格交通疏导要求。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应当开展交通影响评估,建设单位应当制订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及应急预案,并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审核;需建设临时施工疏解道路的,其建设标准不得低于市政道路建设标准;应当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安排专人,提示和引导车辆有序、安全通行。

  3.严格施工现场周边道路维护要求。占用既有城市道路进行工程建设时,施工区域、施工毗邻道路及其影响范围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在开工前,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对全段路面情况进行排查,施工过程中应当及时修复维护范围内的破损路面,保持道路基本平整,确保道路基本通行能力。维修工作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产生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

  4.严格周边环境维护要求。工地周边应当干净整洁,无积水、无垃圾,保持周边排水畅通,及时清运施工淤泥,不得直接向路面排放施工污水。

  三、明确责任,加强监管

  按照“业主负责、行业管理、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建设工程施工及周边环境管理责任制。

  (一)强化参建单位的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含产权权属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及周边环境管理的统筹协调,及时足额拨付文明施工措施费及其他相关保障经费;监理单位要严格审查方案,履行旁站监理职责,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总承包单位及专业分包施工单位负责现场施工管理的具体工作,要按照标准认真落实施工各项保障措施。管线权属单位要加强施工区域内的管线巡查和管网安全保护的现场指导。

  (二)明晰部门监管责任

  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统筹管理辖区内各类建设工程;负责房屋拆除工程的施工及周边环境管理。

  市城乡建设委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工程及其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施工及周边环境管理;负责单独建设的电力、照明、信息管线工程施工及周边环境管理;指导协调各区建设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市城管委负责城市既有市政道路维修、改造工程和管线维护维修工程的施工及周边环境管理;负责单独建设的燃气、热力管线工程的施工及周边环境管理;负责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以下简称占道)许可及道路挖掘许可管理,对占道打围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对渣土运输车辆的监管;负责建筑施工工地噪声监管;负责查处违规夜间施工行为;指导协调各区城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市园林局负责城市园林景观建设工程的施工及周边环境管理;指导协调各区园林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单独建设的水务工程的施工及周边环境管理;加强对工程周边排水管网的检查,对工程施工不按照规定排放施工泥浆导致堵塞排水管网的行为进行查处;指导协调各区水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市国土规划局负责城市建设储备用地的施工及周边环境管理;指导协调各区国土规划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接入中心城区的公路工程的施工及周边环境管理;指导协调各区交通运输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市建设工程环评审批;对施工工地生产、生活废水直排江河及湖泊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指导督促各区环保部门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环评、夜间施工审批和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相关工作。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对临时占道和交通疏解方案的审核;加强交通秩序维护与监管,强化临时道路施工交通组织等工作;指导协调各区公安交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四、加强领导,强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部门责任,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和行业部门检查指导的原则,加强对各类工程施工工地的监管,积极开展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专项整治活动,充分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对工作不到位的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治庸问责。

  (二)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类工程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市城乡建设委、市园林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委等部门应当每月互相通报一次检查、巡查情况,并将建设工程施工及周边环境规范管理情况定期上报市人民政府。

  (三)建立联动机制。加强临时占道打围管理。城管部门在核发临时占道许可时要注明在设置施工现场围挡(围墙)后10个工作日内,工程必须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的,临时占道许可手续作废,开工时重新申报审批;要加强城市建设占道施工的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未办理临时占道许可的施工行为;对已办理临时占道许可手续,但施工打围10个工作日以上未开工的,要坚决责令其拆除施工围挡(围墙),再开工时需重新办理临时占道许可手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占道打围方案合理可行性的审查,加强监督巡查。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园林、国土规划等部门和单位在开展施工现场条件踏勘时,要将施工单位是否取得临时占道许可手续、是否按照审批的方案打围、施工打围后10个工作日内是否开工建设等内容纳入到踏勘条件中,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发放施工现场条件踏勘合格单;对发现施工打围后10个工作日内未开工建设的,要及时移交城管部门督促拆除,并对责任施工企业进行处理。

  (四)落实保障措施。加强合理工期保障,各部门要建立工程工期协调机制,对施工进度进行检查,凡工程进度未达到计划安排的,要及时协调参建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工;对于确实无法按期完工的,要及时更换工程开工、竣工日期公示牌,主动告知社会群众。落实文明施工经费保障,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必须单独开支,专款专用,对因文明施工和环保标准要求提高造成工程造价增长的,相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研究,科学、合理调整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费率。加强施工区域地下管网安全保障,各部门要督促各参建单位切实按照既定方案做好地下管网安全保护工作,杜绝因野蛮施工导致管线破损事故发生。

  (五)严格执法管理。坚持“零容忍、严执法”的原则,以场地平整、桩基施工、土方开挖、渣土运输以及房屋拆除等为重点,强化工地管理。各工程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当事人逾期不整改,经催告仍不履行整改义务,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机关可以代为履行,产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六)推行绿色施工。大力推进建筑产业化,鼓励、支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研究开发绿色环保施工技术,使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努力控制施工扬尘对大气造成的污染。对施工现场节能环保示范效应较好,有效减少施工造成的扬尘、噪音、建筑垃圾和水污染的工程项目,优先推荐为各级优秀文明工地。

  附件: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技术要点(试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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