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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电动车辆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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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苏建质安〔2021〕173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12-01生效日期:2021-12-01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

  近年来,我省建筑施工现场发生多起因小型电动运输车辆使用操作不当造成的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施工现场各类电动车辆使用安全管理,切实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施工现场各类电动车辆安全管理

  伴随建筑施工从业人员老龄化,施工现场大量使用小型电动运输机械替代人力,减轻劳动负荷,提高生产效率。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对施工用小型电动运输机械制定操作规程,也未对小型电动运输机械规定产品标准,施工现场部分电动运输机械无生产厂家、无产品商标(铭牌标识)、无主要技术参数等,甚至无产品使用说明书。已经投入使用的小型电动运输机械产品种类多样,产品性能各不相同,产品质量良莠不齐。以扬州市近期统计为例,使用小型电动运输机械的建筑工地有103个,其中,电动三轮车228辆,电动四轮车72辆,电动手推车520辆,其他类26辆,合计846辆;涉及制造商86家,其中,无合格证25家,无使用说明书36家。大量电动车辆进入原本就属高危的施工领域,加上进场管理不到位、安全交底不到位、安全培训不到位和使用操作不规范等问题,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据统计,我省近年来发生6起类似事故,造成7人死亡。案例如下:

  2016年5月18日,镇江红星牡丹园小区地下室维修时,1名工人在运送建筑垃圾上坡道时,满载垃圾的电动车因动力不足后倒,将1名在车后协助推车的工人挤压到墙边致死。

  2016年8月30日,金隅南京兴隆大街A2项目施工过程,1名粉刷工在8#楼8层将卸料完的带斗电动车开回到物料提升机吊笼时,撞掉吊笼外侧笼门连人带车一起坠落致死。

  2017年6月21日,南通双逸创业园二期工地,1名瓦工在15#楼5层使用电动小推车运送混凝土过程中,小推车发生故障突然倒车,迫使瓦工撞开施工升降机5层层门坠落致死。

  2018年11月26日,南通经济技术区南通中兴产业综合体(地块二)工地,1名瓦工使用电动三轮翻斗车运送砂浆,通过施工洞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致死。

  2020年3月14日,南通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土建施工06标工程工地,盾构区间内电瓶车行驶过程发生脱轨倾翻致2人死亡。

  2021年10月31日,扬州隆觉花苑一期北组团项目工地15#楼五楼,1名工人用手推三轮电动灰斗车在楼层上转运砂浆,因其操作不当连车带人向后冲坏关闭着的施工电梯楼层安全门坠落致死。

  二、落实各单位电动车辆安全管理责任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各类电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对电动车辆的进场、调配使用、维修保养、记录管理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等工作实施全流程管理。

  (二)分包单位应严格落实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要求,加强电动车辆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强化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对电动车辆的安全使用实施日常管理。

  (三)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电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情况实施监理,将电动车辆的监理要求纳入监理细则,发现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严格落实使用安全管理责任,要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整改。

  (四)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电动车辆安全管理,定期牵头组织电动车辆的专项安全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要求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

  三、加强电动车辆进、退场管理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施工现场各类电动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内容包含车辆采购、报验、登记、使用、维修保养、检查、人员管理、人员培训等,并指派专人负责电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电动车辆进场时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自检,并填写机械设备进场报验单(附件1)报监理单位验收。监理单位应对进场电动运输车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附件5)。

  (三)入场电动车辆必须从正规厂家购买,具有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出厂合格材料,严禁非原厂出产或私自改装的电动车辆进场。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严格履行电动车辆进场登记制度,所有车辆要逐一登记(附件2),并落实到具体责任人。车辆进场后,实施挂牌使用(附件3),做到定岗、定人、定责。

  (五)当施工现场电动车辆超过说明书使用年限、达到报废条件、性能不满足现场安全生产需求,或经监理单位确认不合格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相关电动车辆组织退场。

  四、强化电动车辆使用管理

  (一)电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安排具有相应操作经验和能力的人员驾驶车辆,操作驾驶人员应经过专门安全教育培训,使用前有专人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

  (二)电动车辆使用前,应先确认车辆无故障后,方可进行工作,如制动是否有效、电源接插件是否连上、电压是否正常等。

  (三)电动车辆应在规定区域内进行行驶,空车在道路行驶时速度应控制20km/h以内、运输货物时行驶速度应控制在8km/h以内,电动运输车辆严禁载人行驶(不含操作驾驶人员);操作驾驶人员应提前熟悉行驶路线和周边路况,严禁驾驶员饮酒后驾驶电动车辆。

  (四)电动车辆装载重量不得超过电动车额定载重,车辆临时停放、装载等待时,应第一时间确保在停车档、断电且已采取可靠的防溜措施。

  (五)载人类电动运输车辆非必要原因不得进入施工升降机,生产作业人员严禁在建筑物内部使用电动运输车辆装载人员,并在施工升降机和楼层通道口等建筑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禁行标志。如确因施工需要在楼层内使用的(仅限无驾驶位的电动运输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编制防止电动车冲撞楼层临边导致高处坠落事故的安全措施方案(或包含在脚手架等其他专项施工方案内),方案需明确施工升降机内的车辆固定措施、施工升降机停层平台和临边洞口防冲撞措施、电动运输车辆楼层内的运输范围、行进路线的安全防护措施等,方案必须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并对所有的使用人员提前交底培训。

  (六)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电动车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进行记录(附件5),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规范电动车辆停放、充电和检查、维护管理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指定各类电动车辆固定停放场所,并组织按规定场所统一有序停放,严禁在临建房屋和建筑物内停放或充电。

  (二)电动车辆停放时应确保无法启动操控,并应加设防溜措施。

  (三)电动车辆应由专人在指定地点进行充电,确保周围无易燃及可燃物,且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充电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并加强过程检查。

  (四)分包单位应每周对电动车辆进行检查、维修及保养,进行电动车辆健康监测。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定期对分包的车辆维修保养、人员交底等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建立定期维修保养工作记录(附件4),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使用。

  六、加强电动车辆安全管理监督检查

  (一)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将现场电动运输车辆安全管理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要求在建项目开展自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

  (二)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工地电动运输车辆使用情况的抽查,发现存在有车辆隐患和使用隐患的,督促施工企业停止使用并落实整改,对不合格车辆立即组织退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依法依规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予以严肃处理。

  (三)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将发现的电动运输车无生产厂家、无产品商标(铭牌标识)、无产品合格证、无主要技术参数、无产品使用说明书等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附件:1.电动车辆进场报验单

           2.电动车辆管理登记台账

           3.电动车辆使用铭牌

           4.电动车辆日(周)维修保养工作记录

           5.监理单位电动车辆检查验收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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