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工作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京环办〔2022〕98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22-12-12生效日期:2022-12-12

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

  《北京市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试点工作方案》(京环办〔2019〕103号)、《北京市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工作指南》(京环办〔2020〕77号)实施以来,各区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全市废铅蓄电池、中小微企业及社会生活源危险废物收集转运效率大幅提升,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按照《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关于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等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继续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继续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试点,相关要求与《北京市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试点工作方案》(京环办〔2019〕103号)一致,试点时间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继续开展以废活性炭、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危险废物、市级以上工业园区内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为重点的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相关要求与《北京市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工作指南》(京环办〔2020〕77号)一致,试点时间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三、强化试点单位监督管理。请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认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单位的指导,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的行政许可工作;强化监督检查,督促辖区试点单位落实各项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做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将试点单位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颁发、变更等情况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试点期间如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2年12月12日

同地区相关
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北京市应对气候变化管理事务中心关于发布《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注册登记管理规则》的通告
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2025年修订)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5年修订)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同专业相关
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镇江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2025年修订)
成都市供水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
邯郸市消防车通道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2025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5年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电梯安全筑底行动开展电梯安全排查整治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农业防汛防台应急预案(2025年)》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