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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流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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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厦应急〔2024〕125号

颁布部门:厦门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4-10-15生效日期:2024-11-01

各区应急管理局,本局法规处、危化处,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上级以高水平安全服务高质量发展要求,助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提速提效,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及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厦门实际,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本市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涉及重点工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装置或改扩建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除外),按照危险程度由高到低分类执行三类简化优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通知如下:

  一、第一类简化程序

  下列已投入生产经营且已经通过完整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手续、取得危险化学品相关许可的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在原址进行符合政策的局部新改扩建时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评价结论为“合格”、并将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报所在区应急局备案后,免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设区的市级权限)”,按福建省网办事大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市级权限)(变更申请)”事项申请许可审查。其中涉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核定内容变更的,还应申请办理相关许可证变更手续。包括以下建设项目:

  (一)危险化学品许可企业(涉及重点工艺、重大危险源的除外)增加生产、储存备用系统或在企业内部新增危险化学品管道等生产储存关联系统、设备,但产能和产品不变的。

  (二)加油站、油气合建站项目在不改变加油站等级的情况下,扩大油罐罐容(含柴油罐换汽油罐)、增加加油机数量的,或在油罐罐容不增加的情况下,减少油罐数量,增大单罐容积的。

  (三)不涉及新增仓库、不涉及安全风险等级提升,仅利用现有仓库增加或改变原储存产品,并涉及仓库设施变化的。含内部增加隔墙、因储存的产品导致仓库耐火等级发生变化等。

  (四)因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原因增加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加油站、油气合建站除外),且储存的产品不含剧毒化学品、福建省禁限控目录中“禁止”类产品:

  1.储存下列可燃液体(含液化烃类,依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液化烃、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分类)的建设项目(总量):

  (1)甲A类液体≤50 m³的储罐;

  (2)甲B、乙A类液体≤100 m³的储罐;

  (3)乙B类液体≤200 m³的储罐;

  (4)丙类液体≤500 m³的储罐。

  2.储存下列气体(含液化气体和压缩气体)的建设项目:

  (1)可燃、助燃气体总量≤20 m³的储罐;

  (2)其他气体单罐容积≤30 m³,总容积≤100 m³的储罐。

  3.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 ㎡的建设项目。

  (五)工业气体充装系统的新改扩建,为特定装置配套的工业气体制造成型或成套设备、远程监控现场制氮装置(制氮能力≤2000 m³/h)。

  (六)因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原因进行的助焊剂、稀释剂、显影液、油漆、胶粘剂、油墨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的改扩建,上述生产装置(设施)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过程。

  二、第二类简化程序

  下列已投入生产经营且已经通过完整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手续、取得危险化学品相关许可的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在原址进行符合政策的局部新改扩建时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和设计单位出具安全预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将结论为“合格”的安全预评价报告报所在区应急局备案后,免于“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其中涉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核定内容变更的,还应办理相关许可证变更手续。包括以下建设项目:

  (一)油漆、涂料、胶粘剂、油墨及类似产品生产的(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过程)以及危险化学品混合、配置的(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更换或增加搅拌器等设施,但总产量和品种不变,厂房等建构筑物设施不变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在项目整体没有变化并保持安全适用的情况下,局部生产储存设施恢复为原先已通过的建设项目设施设计审查或许可证核发时的功能的;如某个库房、油罐恢复为原先(设计)储存的产品。

  (三)加油站油罐位置、容量、储存的品种不变,仅增加油枪的;在原油罐区范围内油罐移位,不增加油罐容量、不改变油罐品种的。

  (四)在加油站的停车场等加油站辅助服务区范围内设置一体化洗车设备、充电装置或光伏发电装置的。

  (五)不涉及新增仓库和仓库改造,仅利用现有仓库增加理化性质相近的同系列产品,仓库安全风险等级未发生变化、耐火等级及防火分隔等设施未发生变化的。如原仓库储存3.1类易燃液体甲苯,拟新增同属于3.1类的易燃液体。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增加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配套、辅助系统或设备,生产产品和产能不发生改变的。如新增排水、供气、供热、供冷等公用工程。空气压缩企业增加气体干燥设备。

  三、第三类简化程序

  已经通过完整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手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及配套设施、辅助设施在原址进行局部更新改造、较大规模维修更换,且不改变总平面布置、工艺路线、设计、品种、规模和设备大小的,可不列为危险化学品改建项目,不需履行安全审查手续,须由设计单位出具符合标准规范的设计图纸,由企业做好变更管理,建立变更管理档案,按照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将有关情况事先报市、区应急局。如生产储存企业公用系统在原址的更新,加油站在原址上更换油罐(罐容不变)、加油机和油气管道等。

  四、相关要求

  (一)请企业在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提醒告知安全评价机构,应将消防、规划相关审批(备案)手续或免消防、规划手续的凭证并入安全评价报告附件。加油站增加罐容等还应将商务部门规划布点确认手续纳入安全评价报告附件。

  (二)请各区应急局加强对企业设施新改扩建期间的安全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处罚结果报市局,形成市区局合力,切实防范事故发生。

  (三)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新改扩建企业应制定新改扩建期间安全方案,落实人员责任,加强巡察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五、其他事项

  (一)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应由省应急厅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按省应急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意见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具体条款由市应急局法规处负责解释。

  (三)国家法律规范和上级政策要求发生变化,从其新规定,并由法规处牵头修订。

  (四)请各区应急局将本文传达至辖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含仓储经营企业及加油站等)、安全使用许可发证企业。

  厦门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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