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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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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十教字[2007]78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十堰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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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7-07-13生效日期:1900-01-01

十堰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

十教字[2007]78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进一步依法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稳定发展,切实将民办教育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稳定规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上来,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管理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和管理责任。民办学校的审批和管理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局要认真执行《十堰市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十教字[2005]66号),按照属地管理、分类审批原则,严把民办学校考查评估和审批关。凡在十堰境内举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和在张湾区、茅箭区、十堰高新区、武当山特区境内举办初中阶段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学校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考查评估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审批颁证;在各县市境内举办初中阶段学历教育及小学、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学校所在地县市教育局审批颁证;在张湾区、茅箭区、十堰高新区、武当山特区境内举办小学、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学校所在地区教育局审批颁证。在十堰境内举办高等教育助学辅导和艺术、体育、卫生、财经、法律等非学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由培训机构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查评估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审批颁证。
  二、依法完善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学校章程,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活动;校长要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理事长、理事(董事长、董事)名单及学校章程必须报审批机关备案;校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教师管理有关科室审核备案。
  三、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必须符合教师任职条件,按照平等原则,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民办学校聘用在职公办教师严格按照十政办发[2005]122号文件执行。民办学校要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养老保险。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教师管理科、人事科负责对民办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和民办学校教职工权益保障的监管。
  四、依法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民办学校招生计划统一纳入教育招生计划中,特别是高中阶段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面向社会自主招生、严禁超计划招生和不报计划乱招生、严禁不按最低控制分数线招生、严禁不要学生档案和学藉材料接收外校转入学生。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在开展招生宣传中,不得弄虚作假,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报送审批机关审核备案后方可发布,发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与备案内容相一致,不得在备案后再随意改动。学校法人要对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民办学校教育教学应兑现招生简章和广告承诺,切实保障受教育者权益不受侵害。
  五、依法加强民办学校财产、财务管理。民办学校要严格落实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学校资产。学校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出资及挪用办学经费。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规定,建立财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立财务机构,健全会计账簿,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每年要按教育行政部门财务科的要求按时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接受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和专项检查。不得弄虚作假,设立虚假财务、资产报告和“账外账”。学校的办学经费只能在学校的资金账户中统一管理使用,不得转移资金或挪作他用,严禁存入个人账户。
  六、严格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民办学校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经教育部门财务科审核后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经批准或备案,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民办学校收费,应当统一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严禁高收费、乱收费、超学期收费、巧立名目收费。对严重违法违规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关部门要追究学校主要举办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民办学校的安全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民办学校安全工作,有关科室要按照学校安全责任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监督检查。民办学校必须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断提高后勤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工作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履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制定学校安全预防各项措施,严防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事故发生,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自觉接受当地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加强民办学校日常工作管理。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民办高中学校日常教学管理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基础教育科负责。民办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日常教学管理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职成教科负责;民办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日常教学管理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体卫艺科负责;民办高等助学辅导机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高教管理机构负责;各类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政策法规科负责;省内外民办教育机构到十堰境内招生宣传审批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院负责。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要自觉接受业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民办学校尽快纳入公办学校同等管理。
  九、强化对民办学校的督导、年度检查工作。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民办学校负有督导和检查责任。民办学校要自觉接受当地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的督导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绝检查。民办学校要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考核标准加强学校管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规范学校各类档案材料。
  十、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党团及工会组织。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要在当地教育部门党委统一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党团和工会组织,加强对师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各级教育部门党、团、工会、妇女、少先辅导员要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党、团、工会、妇女、少先辅导员等组织的领导。
  十一、支持社会力量采取独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办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大力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举办民办教育,促进办学主体的多元化和办学类型的多样化。鼓励发展民办高、中等职业教育和各类职业技术培训;现有民办普通高中要进一步优化办学条件,规范管理,提高质量。经批准允许举办少量办学条件好、教学质量高、特色突出的民办初中和小学,满足社会对教育资源多样化需求。
  十二、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教育教学、招生自主权。除实施高级中等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学校应达到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和依法选用经审定的教材外,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安排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定招生范围,自主确定招生标准。
  十三、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和公办学校教师、受教育者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聘任、业务培训、表彰奖励、教龄计算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评选先进、贫困生资助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十四、民办职业学校享有与公办职业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民办高、中等职业学校发展、实习基地建设、教师培训和贫困生资助纳入全市职业教育发展、实训基地建设、教师培训和贫困生资助计划。民办高、中等职业学校实习基地经评估、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公办学校的有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
  十五、建立健全民办学校的人事管理制度。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法规和政策自主聘任教师、自主确立教师、职工的数量、配备比例、具体人选及待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人才交流中心负责管理民办学校教职工人事档案,具体办理人事代理有关手续。

十六、加强领导,建立高效的协调机制。建立促进民办教育统筹协调机制,是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重要环节。市教育局政策法规科负责管理民办教育具体协调工作,有关科室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履行相关服务、管理、监督工作。
  十七、明确职责,建立协调的管理机制。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要在现有机构和人员编制内确立主管科室明确责任,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民办教育管理工作。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切实加强民办学校的督导和评估,对民办学校内部管理、教学质量、办学条件等进行综合性监督检查,达不到相关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问题比较严重的,要责令停办,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对出现办学风险隐患的学校,要加强重点监管,制定防范措施和预案,审批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
  十八、严格程序,建立规范的宣传机制。各级教育行政审批机关要对违反国家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简章或未经审核备案的招生广告、简章及时进行查处。对民办学校违法违规招生、欺诈招生、管理混乱、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规范民办学校管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规范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民办教育健康、稳定发展。希望各县市区教育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一认识,明确任务,抓好落实,对本辖区民办学校中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及非法办学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排查,对问题突出的学校依法进行处理。同时,要结合实际认真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为民办学校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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