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山西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晋农监管发[2009]3号

颁布部门:山西省农业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4-15生效日期:1900-01-01

山西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晋农监管发[2009]3号


各市、县、区农业、畜牧、果业、农经局(中心、办),厅直各单位:
近年来,我厅积极探索加强和改善农业项目监督管理的办法和措施,在健全机构、完善制度、强化监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规范项目建设行为、保障资金安全有效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依然存在着重资金争取轻项目监管,重实施过程检查轻决策过程监督,重形式上参与轻内容上把关等问题。在“三农”投入大幅增加,特别是扩大内需新增项目增多的情况下,切实加强农业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对规范项目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安全有效,对加强项目廉政建设、预防干部职务犯罪有重要意义。必须进一步加强农业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实行项目监管全过程参与、全方位监督,强化对项目决策过程、实施过程、实施结果的监督,提高我省农业项目的决策、建设和管理水平。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对项目决策过程的监督,保障项目的科学民主决策
(一)监督规划制定和遵循情况。厅内项目主管单位要按照国家以及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相应细化农业各产业、各重大项目的建设规划,明确建设目标、建设区域、建设内容、实施步骤等内容,经专家评审通过、公开发布后,作为各市县、厅内有关单位申报和安排项目的指导和依据。厅内各项建设规划的评审论证要接受厅项目监管处、纪检组监察室(以下简称厅监管单位)的监督,正式出台的规划要及时报送厅监管单位。今后,所有拟安排的项目必须符合规划,凡没有规划的产业和工程一律不安排资金,没有列入规划的区域和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资金。
(二)监督项目储备情况。针对目前存在的项目准备不足,临时仓促申报项目带来的项目质量不高、实施困难、效益较差的问题,厅内有关单位、各市农业部门应建立健全农业项目储备库,将符合规划和扶持重点的项目经专家评审论证后,合格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今后,申报和安排的项目要从项目库中择优筛选,厅监管单位要对此进行认真监督。
(三)监督申报程序合规情况。项目申报采取逐级上报的办法,由县级农业部门单独或与发改部门、财政部门等联合上报市级对口部门,再由市级农业部门单独或与发改部门、财政部门等联合上报我厅和省相关部门。我厅原则上只接收市级农业部门以计、财字号文件上报的项目。
(四)监督项目评审论证过程。项目原则上要经过省厅组织的专家评审论证。评审论证工作要科学认真,选择在技术、经济、项目管理方面有专长的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提出实事求是的意见。项目的评审论证要接受厅监管单位的监督。评审论证未通过的项目不得进入项目库,也不得向有关部门推荐立项。
(五)监督项目基础条件。实施项目实地考察制度,建设地址、现有设施、技术力量等基础条件对项目顺利实施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市级农业部门要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意见,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不得上报。实地考察意见实行“谁考察、谁签字、谁负责”,在申报项目正式文件时一同报回省厅。省厅可根据需要对重点项目的市级实地考察意见进行核实,发现弄虚作假的,不仅要取消项目申报和立项资格,而且要对市级考察组织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六)监督项目的遴选和决策过程。厅监管单位要对厅项目资金主管单位的项目遴选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对所选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遵循建设规划、是否整合捆绑扶持重点项目、是否按要求经过专家评审论证、是否有落实配套资金承诺、是否充分考虑市级农业部门和厅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是否进行过实地考察、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项目筛选、是否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公示”原则等内容进行把关。项目资金主管单位提出的项目安排建议,先由项目资金主管单位和监管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再由分管厅长和纪检组长共同审核签字后报厅长办公会或厅长决策。
(七)监督项目的申报和审批情况。厅项目资金主管单位的项目安排建议计划、投资申请、立项批复、设计或方案批复、资金预算、资金计划下达以及项目变更批复等文件要按厅规定的签发办法履行签字手续后印发,正式文件要及时抄送厅监管单位。项目批复、资金计划下达等文件原则上采取逐级下达的方式,确需越级下达的,要抄送市级农业部门。
二、加大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促进项目的规范有序建设
(一)监督项目行政领导责任落实情况。农业项目的实施与管理要建立层层负责的主管部门领导责任人制度。对于每个建设项目,厅内都要明确一位处级领导作为该项目的监管责任人,具体负责对该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市、县两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项目的管理负领导责任,并在项目申报时明确具体的监管责任人。如项目在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账务管理、项目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除追究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监管责任人在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中失察的责任。
(二)监督项目工程建设程序履行情况。检查监督项目单位是否按项目管理规定程序组织实施项目。农业项目的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要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土地使用、规划许可、用水意见、环保审批等手续,严禁不批就干、先干后批等违规行为。
(三)监督项目管理有关法规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是监督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的执行情况。所有农业项目在立项之前必须明确项目法人,要监督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否真正落实。监督检查项目单位是否按国家、我省和省厅规定进行招投标、政府采购和工程监理,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是否依法订立合同,合同是否合法、严密、规范。
(四)监督项目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情况。土建工程的招投标采取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县农业部门要强化监督,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仪器设备




山西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晋农监管发[2009]3号

的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一般由省厅统一组织,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厅内组织的项目仪器设备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招标(采购)人应将招标(采购)方案报厅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对项目招标(采购)范围、招标(采购)组织形式和招标(采购)方式等进行审核,签署同意意见后再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开标和评标过程要接受厅监管部门的监督。
(五)监督检查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检查项目单位的渠道、资金计划(包括地方配套资金)、资金到位以及概算审批和调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实行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各类直补资金的补贴品种、补贴对象、补贴标准执行是否严格准确,资金到位是否及时足额;贷款贴息凭证是否真实;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概算、计划和有关规定,支付是否按照合同执行;项目单位的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有无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资金,有无虚列项目资金支出、白条抵账、虚假会计凭证和大额现金支付等行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情况等。
(六)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和工程质量情况。检查项目单位是否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期限组织施工,工程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检查项目单位是否建立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现场工程质量自检、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监理单位是否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监理大纲并严格履行监理职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是否落实质量责任制;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达到验收标准,是否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等。
(七)提高对项目实施过程监督检查的工作质量。市县农业部门、厅行业主管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要向厅项目资金主管单位和监管单位报告。厅项目资金主管单位和监管单位要加大对重点项目的抽查工作,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改进项目设计和管理水平。厅项目监管处要统筹项目检查工作,既要避免检查图形式、走过场,又要避免多重检查、重复劳动。各市农业部门和厅行业主管单位、项目资金主管单位组织的项目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在10日内向厅监管单位报送检查报告。
三、加大对项目实施结果的监督,推进项目按期建成发挥作用
(一)监督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重点是监督项目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验收专家组组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竣工验收程序是否规范严密,相关文件材料和档案是否齐全和规范,主要结论和意见是否符合实际情况等。厅内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必须由监管单位参与监督。
(二)监督固定资产管护情况。监督检查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是否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登记手续,是否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和维护制度,是否能保证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监督项目运行情况。检查项目是否能正常运行并达到预期效果。各市农业部门及厅行业主管单位要在项目通过验收运行满1年时,对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并及时报送厅项目资金主管单位和监管单位,以便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市县农业部门和厅直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农业项目监管的重要意义,严格遵照执行以上意见,并结合当地实际和行业特点,建立健全项目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省厅将进一步完善《山西省农业厅农业项目监督检查规定(试行)》,并研究制定项目管理工作考核和奖惩办法,形成制度完善、责任明确、齐抓共管、奖优罚劣的项目监管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我省农业项目管理水平和农业资金使用效益。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



同地区相关
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抓落实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2025年修订)
山西省学校安全条例
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转发《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低压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等6个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等14部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2025年修订)
同专业相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消防水源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池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安徽省地下水管理条例
同行业相关
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