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南宁市为民办实事项目提高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10〕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0年南宁市为民办实事项目提高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 2010年南宁市为民办实事项目提高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实施方案 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将“提高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等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水平”列入2010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和保障优抚对象合法权利为目标,坚持国家发放标准与当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同步发展,不断提高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定期定量补助、生活补助优抚对象的保障水平,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实施对象 (一)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享受国家生活补助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四)享受国家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 (五)享受国家生活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 三、工作目标 (一)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国家生活补助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等优抚对象,依照《关于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10〕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由各县区、各开发区按新的补助标准全部兑现给保障对象。 (二)享受国家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和享受国家生活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除依照《关于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10〕9号)文件规定的新标准执行以外,从2010年7月1日起实行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按每两年一次、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给予兑现。 (三)享受国家生活补助的参战参核退役人员,依照《关于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10〕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从原来每人每月13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 四、经费来源 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和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享受国家伤残抚恤、定期抚恤、定期定量补助以及生活补助的各类优抚对象的保障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负担,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配套资金按中央和自治区的规定由各县区财政配套落实;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抚恤自然增长补助标准按《关于解决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通知》(南民政发〔2003〕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每两年调整一次,每次每人每月上调10元(今年是上调年),经费由各县区财政解决。 五、工作步骤 (一)2010年6月底前,各县区、各开发区依照《关于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10〕9号)文件的要求进行全面摸底清查、造册,做好发放准备工作,同时除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自然增长机制补助标准执行外,全部按新的保障标准兑现给各类优抚对象。 (二)2010年7月1日起,对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进行全面摸底清查、造册,做好发放准备工作。在2010年9月10日前,按两年一次的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全部落实,给予每人每月上调10元。 (三)2010年9月底前,由各县区组织进行自查验收。 (四)2010年10月底前,市项目督查小组对各县区进行验收检查。 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如中央和自治区出台新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组织机构。成立南宁市提高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财政局局长和市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管委会的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提高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定期定量补助、生活补助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工作的组织、计划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日常业务和管理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扎实推进,确保实效。 (二)落实责任,做到各负其责。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切实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做实。 1.各县区、各开发区主要负责项目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乡镇、街道办要做好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和补助发放工作,确保各类优抚对象按新的补助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兑现。 2.民政部门负责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和生活补助优抚对象的审批和资金发放工作,做好资金用款计划,检查督促和指导各乡镇、街道办做好发放兑现工作。 3.财政部门要将中央和自治区下达的保障资金按时足额下拨到位,各县区按规定配套的保障资金和优抚对象自然增长机制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按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同时督促检查专项经费的使用,参与项目的检查验收。 (三)加强监督,实行跟踪问效。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项目督查小组,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加强对各类优抚对象规范化管理,检查各类优抚对象是否按时足额发放;检查各类优抚对象的审批是否按政策文件规定执行,是否公正、公开,检查各县区资金是否配套落实到位;了解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报告市领导小组。项目督查小组每月到县区进行一次督查。 (四)建档立案,确保信息畅通。各县区要做好项目材料收集、数据传送工作,并于每月28日前将本县区当月城镇和农村各类优抚对象审批、发放人数、补助标准、资金总额以及存在问题等情况书面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